3、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实践合同都是民事合同,商事合同则为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关系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则不同,它是指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以外,还需要有一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为一定的行为,合同关系方可成立的合同。
合同法中,明确认可为实践合同的是客运合同与保管合同。对于客运合同,依据《
合同法》第
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说明经由法律的任意性(补充性)规范,将客运合同认定为实践合同。对于保管合同,依据《
合同法》第
367条的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样经由法律的任意性(补充性)规范,将保管合同认可为实践合同。其他的民事合同,如赠与合同,尽管在我国合同法中被规定为诺成合同,但与一般的商事合同相比,在稳定性上就大打折扣。因为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赠与人在特定情形下以任意解除权。再如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尽管对于该借款合同的成立法律未作特别要求,但通过《
合同法》第
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于这一合同的生效,有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在实际的法律效果上,与将该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并没有什么区别。
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的这一区别,就要求法官在这两类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及地点的认定上,以及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上,遵循不同的认定标准。
4、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要式合同一般是商事合同,民事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尤其是书面形式。不要式合同则是指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法律或行政法规不作特定形式的要求。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大多为商事合同。如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所订立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等就属于这种类型。民事合同在
合同法中一般没有形式要求,而是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