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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革命与制度建设

足球革命与制度建设


李红海


【关键词】足球  改革  制度建设
【全文】
  因北京现代队不满裁判判罚罢赛而引起的中国足球革命至今仍在进行中。无论从什么方面来看,这次革命在中国足球并不太长的历史上都应该是史无前例的。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革命者和被革命者都在为一种制度建设而努力:革命因制度而起,革命的目的又是为了完善这制度。但从实质上来看,所谓的制度建设——无论被卷入者如何看——都是为了分配足球运动所带来的巨大利益,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分配才是公平的。
  之所以会发生革命,原因就在于足球运动的参与者中有人感受到自己没有得到应得的利益,或至少是自己没有得到公平地对待。在我看来,北京队因裁判问题而罢赛只是足球体制问题日积月累现如今一朝爆发的导火索而已,它本身只是一个小问题——对此已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这个小问题引发了大变革。
  我们先来看看原来的足球体制是否合理。为此先要厘清其中的各种复杂关系:首先,作为政府代表的足协是足球运动的管理者,为这项运动的展开、发展制定规则属于的它的权限,就像工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足协也可以像经营者那样从中谋取巨额利益,因为我们很难想像,政府机关参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如果有,那必然是灾难性的,因为政府的性质本身就和利益无关。足球运动的第二个参与者是各家公司。它们通过出资组建足球俱乐部来参与足球运动,并从中获利。它们可以获利,因为它们是企业,而企业的本质就是要营利的。但正如通过其他方式营利需要受到国家的监管一样,通过举办足球比赛来营利也需要受到政府的监管,这个政府的监管者就是足协。不过企业能否营利,关键要看它所举办的足球比赛是否激烈精彩,这一判断标准则完全由球迷自己来把握,我们完全应该相信球迷有能力判断足协领导的、企业俱乐部主办的、球员直接参与表演的比赛是否值得自己买票去看。
  因此,足球运动的背后其实有着非常复杂的运行机制和众多的参与者,而在现代法治模式下,每个不同的参与者都应该识别自己的身份,从而扮演自己恰当的角色,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我个人认为:足协应该是足球运动的管理者,这是毫无疑问的,俱乐部必须尊重这一点。但足协不应该分享其中的利益,因为它是政府机关。足协所要做的,是看俱乐部在举行足球比赛过程中是否有不当行为,比如赌球、打假球欺骗球迷、制定足球发展方面的规范、采取措施提高中国足球的发展水平,等等。企业作为出资举办足球表演活动的组织,当然有权从其举办活动中获利,因为它在其中有所付出,自然应该有所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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