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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

  陈小君:
  下面我们继续发言。好这位是我们武汉大学的博士生熊伟。
  熊伟:
  我看了王轶博士的文章题目之后,认为今天晚上的讨论应该是集中在民法哲学的建构上,而不应该在合同法的规范分类上作过多地纠缠。这是我们的第一点感想,第二点感想。就像薛军博士所说的法学的幼稚与否,原因并不在解释学方面。而是同法律资源积累的多少有关。民法发展了这么多年,同其他的法学相比,比如说税法,我是研究税法的,民法是一个巨人。法学幼稚,民法敢说,而税法就不敢说。谢谢!
  谢鸿飞:
  对于“应当”的理解为什么王轶博士和王涌博士会出现差异?他们两个人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方法,王涌博士用的是普通语义学发分析方法,而王轶博士所用的是一种利益法学的方法。在普通语义学中,“应当”是不可以解释为“可以”的,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法官解释法律的问题,我同意王轶博士的观点。合同法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其中的要式的规定是一种证据的意义,那么证据的意义,我们可以在民事诉讼法中实现。
  樊芃:
  王轶博士将合同法中的冲突归结为四种,那么这种归结是否是历史的产物?另外,民法是否是由这四种利益冲突所推进的?当然我不认为是这样。第二个就是王博士认为民法法律学的任务就是提供价值判断,否则就是民法幼稚,那么在我看来,将民法利益分为这四种利益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比如说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这里就有一个价值判断。民法的价值判断不是提供哪种利益优先,而是判断什么是国家利益,什么是个人利益,我认为尊重法律就是最大的国家利益。第三个就是刚才薛军所说的民法的发展是和神学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很强的形而上的色彩,那么王博士将民法同四种利益冲突联系在一起,我认为有很强的形而下的色彩。权利和利益是不同的,利益是客观的,而权利有主观的。故我认为将民法学界定为调整利益冲突本身就违反了民法的价值判断。
  范亚峯:
  我们目前正在进行法治建设,但是我们有一种资源是稀缺的,这就是法律理论。我们各个部门法学都要进行法律理论的生产,其中重要的两个法律部门就是民法和宪法。在这两个法律部门中,部门法学者进行着法律理论的生产。我就把王轶博士的这种努力称为民法法律理论的生产。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契约,契约不仅在民法中重要,而且在宪法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民法是源于罗马法,而宪法是源于普通法,那么这两者对于契约的态度有什么不同,并没有引起我们的注意。第三个问题,王轶博士提到自由对民法的影响。实际上自由至上论是哈耶克的观点。但是有人也认为社会的价值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自由,另一种就是平等。这两者的结合就是一个社会的正义的实现。基于平等的自由是优先于平等的。正是如此,现在社会的价值主要是自由、平等、安全、效益等等的平衡。我想在我们的法治过程中也要体现这种平衡。那么这样的一个综合平衡在民法以及宪法中间是怎样体现的呢?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就谈这几点。
  老师:
  大家的发言整体上集中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以及民法上利益构造的起点在什么地方。实际上不管是法条的分类,还是规范的分类,还是刚才孟老师所谈的法学上的核心概念就是权利、义务和责任。权利和义务是我们法学上的专门术语。但是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它们所包含的都是利益的分配。我想如果从利益出发就可以摆脱王轶博士所讲的法律上的就事论事,将法学引向深入。所以说这样一个利益法学的结构有利于将民法的法理学的研究推向深入。所以我觉得王轶博士的出发点是利益,规范是为利益服务的。所以我认为我们从利益出发可以解决很多常规理论解决不了的东西。
  王全兴:
  终于轮到我了。用三分钟。我刚才的发言是说合同之间的利益结构是复杂的。不仅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复杂,而且当事人和相关人之间的利益也是复杂的。既然这样法律的调整方法应该是多样的。而调整方法的多样有很多种描述方式。王轶博士对于规范的分类当然是很好的,但是过于简单。调整方法是很多的,有的是国家制定方法,有的是按习惯,有的是监管的方式,事前监管、事后监管,有的还授权给某个不相干的人,比如消费者。所以它有多种方法,这种规范分类的方法过于单薄。另外,那么多的方法,有的已经突破了民法的范围,不止是民法的调整方法,更不止是合同法的调整方法。我觉得他这里面还有一点遗憾,就法论法是不够的,以合同法为例,并不是说仅仅就只是讨论合同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宪法等等都是相关的,将它们,联系起来研究它们在调整合同上的分工。这样会更理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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