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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

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


王轶


【关键词】无
【全文】
  
  
  评议人:
  吕忠梅
  孟勤国
  赵金龙
  主持人:陈小君
  
  陈小君:
  我们的沙龙又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我们特意请了北京的几位博士和武汉大学的几位专家来参加我们这次的大型的学术活动。我们现在切入主题,今天沙龙的报告人是北京大学的博士后王轶副教授,题目是“民法上的利益构造与规范设计”,副标题是“以合同法为例”。现在请王轶博士作报告。
  王轶:
  谢谢大家,非常的高兴,也非常的荣幸,能够有这个机会就这个问题和在坐的各位老师和各位同学进行交流。刚才陈小君教授也提到了,我今天的题目是“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
  为了不过多地占用大家的时间,首先我将报告的内容作一个简要的介绍,这篇报告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我要简单地谈一下为什么我要选这个题目和大家交流,也就是我提出问题的初衷是什么;第二部分,我将要以我们的《合同法》所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为例,就我的报告中所涉及到的问题作一个简要的介绍;第三部分,我想谈一下民法中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它可能使民法的研究方向往哪一点上进行延伸,也就是民法的法理学是否以及如何可能。
  下面,我谈一下第一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谈一下我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大家都是从事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的,如果已经或者将要把法律作为自己终身职业的话,我们就知识界、法学界的某些评论都会特别敏感。
  记得在我读本科的时候,当时知识界对法学的评论是“法学幼稚”,从我读本科到现在已经将要十年的时间了,我们再来看一看知识界对法学界做出了什么样的评论,可能大家注意到了在《读书》上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在这篇文章里面,对法学界做出了这样的评价,那就是认为法学对科学的贡献甚少,甚至要将从事法学研究和法学学习的人从知识分子中间给排除出去。从这些知识界对法学界所做的评论中,如果我们抛开感情的因素不谈的话,我们理智地反思一下,以往对法学的研究,包括民法的研究,如果将知识界对法学界所做的评论不作为恶意的中伤,而作为善意的批评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以往的法学研究中间,包括对民法的研究中间,我们的确给知识界的批评留下了口舌,非常典型的一点是我们对民法的研究主要体现为制度性的研究。当然我们说在以往的民法学研究里面以制度性的研究作为民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就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来说,并没有什么错误,也可以说这是中国民法发展的一个必经的阶段,但是我们知道,制度性的研究常常带有就事论事的色彩。知识界的人觉得对法学界的理解比较困难,而法学界的学者觉得法学本身对其他学科已有的知识的借鉴也比较困难,这可以说是制度性研究的一个最大的弊端。知识界对法学界的批评,可能和这一点有很大的联系。对
  于我国的民法的研究,我们不可能完全地抛弃制度性研究,但是为了响应知识界的批评,同时也是为了推动中国民法学研究的发展,可能民法的学者,包括民法学习的人,要考虑在知识界和法学界之间建立一个双向交流的平台。实际上如果我们考虑到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的各个组成部分,它们都是属于对社会进行治理的一种技术的话,我们可以从这一点上找到民法学和其它学科之间沟通的桥梁,那就是民法学作为对社会进行治理的一种技术,它所承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使命,就是对现实生活中间,可以由民法协调的利益的冲突进行妥当的协调,换句话来讲民法学,包括民法,它所承担的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对现实生活中间冲突的利益做出协调。当我们给民法,包括民法学的研究对象作这样的一个定位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的确作为利益冲突的协调,不仅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那么它还是社会学、伦理学、政治学等其它的学科研究的对象。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找到沟通民法学和其它学科的一个桥梁。实际上作为民法来讲,它对各种冲突利益关系所做出的协调,本身就是一个做出价值判断的过程,因为正是这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中间,民法表明了自己对于自由的态度,就像范亚峯博士在今天下午的报告中也提到了自由这样的一个价值的确是最重要的一个价值,那么民法在表明对自由的态度,就是通过运用民法的手段对于各种冲突的利益关系在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做出协调,来表明自己对自由的态度的
  我们说民法学要在知识界做出贡献的话,不是说我们也要像政治学、伦理学那样去讨论自由,去讨论价值判断,去讨论利益关系。民法学讨论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自己独特的理论经度,这就是民法是属于一种规则的治理,也就是说民法上的各种制度只有落实成为实际的规则,才能够发挥作用。既然民法是一种规则的治理,那么我们对于价值判断,对于利益关系的协调,对于民法对自由所表达的态度进行的思考,最终要通过规范的设计表现出来。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那么我选择了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这个题目。当然,沟通民法学和其它学科的关系,并不是只有这一种方法,我这里只是给大家提供一种途径,以供大家思考和批判。这是我想谈的第一部分内容。
  第二部分,我想以《合同法》为例,谈一谈民法上的利益构造和规范设计问题。因为在我看来,《合同法》是利益冲突相对比较剧烈,相对比较全面的法律。从这一点上来讲选取《合同法》作为我分析的对象,可能更有利于说明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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