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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等15人诉某旅行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判决主要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释
  一、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解决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首先需要辨明当事人之间业已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换言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对此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旅游合同关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关系,原因在于:第一,本案被告不具备办理游客出国旅游的资格;第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没有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签定书面合同。这就需要我们讨论:
  1.被告不具备办理游客出国旅游的资格,对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国家旅游局没有行文批准被告为出国旅游代办点,被告仍以自己的名义与游客订立旅游合同,并组团出国旅游。这一事实表明当事人之间的旅游合同属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根据限制民事主体经营范围依据的不同,对于当事人经营范围的限制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当事人的章程或章程以外的其他协议作为限制经营范围的依据;一种是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限制经营范围的依据。在民法史上,第一种类型又被称为民事主体超越目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它一直是立法规制和学说讨论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不是由于超越了公司章程,从而使它与游客之间所订立的旅游合同成为了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而是因为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经营出国旅游属特许经营行为,此类经营需取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国家旅游局的批准,而被告根本没有取得国家旅游局允许其办理游客出国旅游的批准证书,就与游客订立了组团出国旅游的合同。因此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非属于超越第一种类型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所订立的合同,而是属于超越第二种类型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所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效力如何?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以及学术界的讨论中,意见不一。合同法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专设第10条解决这一问题,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该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就是针对我们前述的当事人超越第一种类型对于经营范围的限制所订立的合同,此类合同属于可以生效的合同。而"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主要就是针对我们前述的当事人超越第二种类型对于经营范围的限制所订立的合同。这种类型的合同,是否就是属于当然无效的合同。有人根据司法解释的文义,逞行作出了肯定回答。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对于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不利,正确的做法是,应区别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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