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交付?何时交付?
何谓交付?交付简而言之就是移转占有,包括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诸形态。所谓现实交付,系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移转,使买受人取得直接占有;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买受人已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时移转动产所有权;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出卖人继续占有动产,出卖人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使买受人取得对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所有权;所谓指示交付,又成让与返还请求权,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代替现实交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采取了何种交付形态?根据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某供应站是将其从哈萨克斯坦进口的废钢先存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而后由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凭供应站的出库通知单向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宁市某开发公司发货,或者由买受人持有出卖人的提货单在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可见,本案的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是处于间接占有人的地位,直接占有人是作为仓储保管方的新疆外贸综合仓库,这种状态下的交付,既有可能是现实交付,也有可能是指示交付,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当当事人间的交付是采取出卖方通知货物的直接占有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向买受人发货时,买卖双方的交付形态应认定为现实交付,因为此时直接占有人是根据间接占有人的指令为交付行为。属现实交付的一种具体形态。[9]当当事人间的交付是采取由买受人持有出卖人的提货单在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时,买卖双方的交付形态应认定为指示交付,因为提单是标的物所有权的凭证,系动产所有权证券化的具体形态,其所有权的移转必须交付该证券,以代该动产的交付。[10]当出卖方将提单交付给买受方时,即依指示交付规则完成了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此时财产的直接占有人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是买受人所享有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由此可知,买受人以“铁路设计院”名义提走的10.9吨废钢如系持出卖人的提单提货,则双方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为指示交付;如系新疆外贸仓库根据出卖人的指示交货,则双方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为现实交付。至于出卖方于5月8日至26日通知新疆外贸仓库准予发给买受人的废钢1080吨(实际发货1092.18吨),其交付形态应认定为现实交付。
确定了当事人间的交付形态之后,下一个问题就需要解决交付的时间。货物何时交付,属于任意性规定,自得由当事人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应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果法律和合同都没有明确规定,完成下列行为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1.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将货物运到预定的地点,由买受人点收后为交付;2.出卖人代办托运获邮寄的,出卖人办理完托运或邮寄手续后即为交付;3.买受人自己提货的,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付时间,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应给买受人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4.货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实际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即为交付时间;[11]5.需要办理法定手续的,以办完规定手续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12]本案中,依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由买受人到新疆外贸综合仓库提货,属前述的第3种情况,因而,在买受人依约提货后,交付即完成,货物的所有权就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由此可以看出,在运输途中废钢的所有权已归属于买受人,即本案的一审原告,二审的被上诉人西宁市某开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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