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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如果这种认识能够成立,就本案而言,尽管被告运通商贸公司是在异议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对原告江南皮制品厂提出数量异议,并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的,但原告已经现实承担了违约责任,补发了19件皮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就不得再要求被告进行财产的返还。因此,本案合议庭中的第二种意见应予支持。
  
【注释】  参见合同法4243条
参见合同法92条
参见合同法60条第2款。
崔建远主编:《合同法》(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合同法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该项规定,即确定了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保密义务,该项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一方面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履行,另一方面,承揽人不履行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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