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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强世功:在中国,司法判决书的法律推理比较弱,这一方面是由于法官的素质问题,但是更主要的在于司法的权威问题。如果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推理的话,必然会出现很多问题或者学理上的漏洞,因为任何一种学说都是片面的,而且这种理解也带上了法官个人的色彩,不可能是关于法律的真理。因此,在中国法院的判决书中,大多数将法律推理过程隐藏起来,而仅仅公布法院的判决。最近这些年来,随着法官素质的提高和最高法院的推动,这方面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但是,在中国的司法哲学中依然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错案”,这意味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一定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这其实建立在关于司法权威的一种朴素的常识上面。如果说法律没有一个正确的理解或真理,法律也就丧失了可预期性,社会生活也就无法通过法律组织起来,人们也不可能信仰法律的权威。但是,如果我们看美国的法律教科书,尤其是宪法教科书,对于宪法问题,比如平等保护、正当程序等,都似乎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在不同时期最高法院本身会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法官的意见分歧很大,最后往往以5比4的方式作出判决。那么,我的问题是,在法律中究竟有没有真理?有没有可能发现真理?如果法律中没有真理,或者说法官无法发现法律的真理,大众凭什么相信司法判决是权威的?
  道夫:直到最近,许多国家的宪法法院和一些国际法庭采取的判决方式和你描述的中国的状况相类似。它们作出的判决描述案件的事实,引用法典条文或者法律论文中包含的原则,然后简单地宣布判决的结果。的确,这种判决实践避免了对法官法律推理中的瑕疵的批评,因为人们看不到法官是如何推理的。但是,这种司法实践在不同的基础上都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裁判看起来就是任性的。如果律师主张相反的观念,为什么法官选择这样的观念而不选择相反的观念呢?我的总的看法是,提供判决的推理过程尽管可能不是完全令人信服的,但是比起仅仅陈述一个结论来说就不是显得那么任性。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这些年来全世界的法院都在不断地采取为司法判决提供细节推理的原因。进一步讲,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不要公开法院的不同意见。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早期,法官也不陈述反对意见。因为当时认为如果将法官内部的分歧暴露给公众的话,就会削弱法院的威信。世界上依然有一些法院不愿公开法官对案件的异议,但是,这种公开异议的方式也在逐渐增加。我怀疑,这是因为法院在制度中的位置已经很牢固了,不会担心因此而失去权力。
  强世功:从理论上来讲,宪法是由“人民”制定的。如果说法律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立法者的真实意图,那么,从逻辑上讲,制定宪法的“人民”最清楚宪法的真实意图,如果说“人民”本身无法解释宪法,那么,代表“人民”的国会应当最有资格解释宪法。因此,中国的宪法中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宪法解释权。那么,从你理解的宪法理论如何看待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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