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世功:许多法学家批评布什诉戈尔一案,但是,大多数人都批评这个案件的法律推理有问题,很少有人批评最高法院卷入了政治风暴之中。你认为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是不是应当对于选举问题作出最终的裁决或者如苏特(Souter)大法官所说的那样,最高法院应当拒绝受理这个案件,将这个案件交给人民自己来决定?
道夫:就一般而言,我认为尽管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中做得很糟糕,但是由法院来决定选举中的事实争端是有意义的。法国也是这么做的。在加拿大有一个叫做Elections Canada的非政治的机构来解决这些争端。我认为,法院有时候可能被诱使以政治的方式来决定选举问题,但是比起政客来讲,法院比他们更少受到诱惑,政客几乎总是以宗派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我认为从布什诉戈尔一案就得出结论说决不能信任法院来解决选举问题,这显然是一个错误的结论。我认为,尽管法院或者其他的非政治机构(比如在加拿大)不是完美的,但是,比起其他的解决方案,这依然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强世功:司法的权威无疑要建立在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中。中国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案件判决的执行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往往要考虑判决的执行问题,这在中国的司法哲学中被称之为“司法的社会效果”。如果案件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司法判决就成了一纸空文,没有司法的权威。在美国,判决的执行不属于法院的职责,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不会考虑案件的执行问题?就最高法院而言,在作出涉及重大社会问题或者政治问题的司法判决时会不会考虑判决的执行问题?
道夫: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要区分两种现象。首先是这样一种情形:最高法院担心的是其他的政府部门不执行法院的决定,即使人民群众接受法院的这个判决。第二种情形是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人民群众不喜欢。
就第一种情形而言,美国历史上出现过这么几次。当时人民真的怀疑最高法院是不是能够使它的判决得到执行。在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中就可以看出来,最高法院之所以裁定它没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如果最高法院给国务卿(麦迪逊)发出命令之后,国务卿可能根本就置之不理。1955年,最高法院允许南方各州“以从容审慎的速度”而不是“立即”取消种族隔离,因为大法官们担心遭到州政府的抵制而联邦政府仅仅给予软弱的支持。结果证明,联邦政府的确支持最高法院。比如,艾森豪威尔总统在得克萨斯州就动用了国民卫队。而在水门事件中,最高法院发出命令要求尼克松总统将被控有罪的录音磁带交给特别检察官,尼克松遵照法院的命令交出了录音磁带。如果我们回到你前面提出的问题,从这个背景来看,戈尔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只有接受最高法院在布什诉戈尔一案中的裁决。如果他不接受的话,那么他看起来要挑战美国的基本法律传统了。
第二种情形经常出现。在许多情况下,最高法院都是以隐含的方式来满足公共意见,而不是明显地按公众意见来行事。由于大多数人不读最高法院的判决,他们是通过媒体来了解法院的判决的,通常他们所了解的都是就某个问题的底线。比如,他们知道最高法院说了,烧国旗或者堕胎是一种
宪法权利。公众是从最高法院支持烧国旗、堕胎、死刑和针对总统的法律诉讼中得到这些消息的,而法院在法律推理中微妙的地方,多数被他们忽略了。我倾向于认为这是对最高法院的一种最好的制衡,这是大法官们对
宪法的看法与人民对
宪法的看法保持一致。但我认为,二者也的确存在着冲突。我认为,事实情况是,人民认为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一定要有些技术推理,不管这种推理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他们,也就是人民,不得不支持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