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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


强世功


【关键词】无
【全文】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道夫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强世功

  编者按:如果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确立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最高权威才是司法独立的标志。这样简单的道理涉及到许多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道夫(Michael Dorf)教授和强世功博士的对话就展现了这种问题的复杂性。道夫教授为美国宪法学界新一代开风气之人,尤其强调社会科学在宪法研究中的运用,并试图将法理学和宪法学重新整合起来。这里刊登道夫教授和强世功博士的长篇对话的一部分内容,以飨读者。
  强世功:在去年我来美国之前,中国人都很关心美国的总统大选。但是,让我们感到大惑不解的是,由人民来选举总统的政治问题最后却演变成了一个平等保护的法律问题,准确地说是一个宪法问题。因为在中国,即使最高人民法院也仅仅是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我们将法院理解为执法机关。而政治问题则由党委、人大和政协等进行解决。那么,在美国,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样的机制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如果与我们解决问题的政治手段(比如政党之间的协商妥协、民主投票、政治谋略等)相比,通过法律程序的手段来解决政治问题有什么样的好处?有什么样的不足?
  道夫:早在1830年,法国的政治哲学家托克维尔在美国到处游历之后指出,在美国每一个问题最终都会变成法律问题。的确如此,19世纪的最大的道德问题,也就是奴隶制问题,最终变成了法律问题。1830年代以来一直到1930年代的重大经济问题,50年前的种族隔离、警察行使权力的恰当程序等等最终也变成了法律问题。
  美国人法律的信仰一方面体现在将宪法看作仿佛是神的启示,另一方面就倾向于将最高法院和宪法联系起来,以至于当美国人认为最高法院可能出了错,他们依然相信宪法本身是完全正确的。你在布什诉戈尔这个案件中看到的就是这一点。大约有多半人认为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糟糕的判决,但是,他们尊重这种司法制度,因此他们愿意尊重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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