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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证据规则,确立法官心证

运用证据规则,确立法官心证


朱云飞


【关键词】证据规则
【全文】
  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一切用于证明自已,否定对方事实主张的武器,除了证据,还是证据。庭审中对每一证据可采性和证明力逐一质证的抗辩经过,是形成法官心证的重要过程,是获取胜诉的关键。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既是这种对抗中的策划者,又是当然的组织者和实施者。那么如何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详尽的“游戏规则”,在每场诉讼中合理地组织自己的攻击与防御,以促使法官在内心形成对已方主张的确信,是每位执业律师面临的实务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以求教于同仁。
  一、利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来证明自己否定对方的主张,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
 《规定》第二条对“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出了具体解释,同时规定了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据此规定,原告首负举证责任,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首先要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上来论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而不是匆忙地进行答辩。实践中经常发生被告提出许多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仔细审查后却发现对原告的事实主张,除被告答辩认可外,原告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发生这种情况是任何一位代理律师执业生涯中都不可原谅的过错。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建立起自己主张事实被法官确信的阵地后,要时刻把握举证责任已转向了被告方的原则。被告提出反驳原告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指出被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的责任即可,而不是去提供证据攻击被告的反驳主张,这本是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以后原告律师要做的工作。
 《规定》第四条列举了八种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就原告享有的专利权和被告的侵权行为向法庭举证;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就损害后果及其与被告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在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应就损害结果及被告的排污行为举证;在建筑物、搁置物等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应就损害结果及其与被告建筑物、搁置物等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所致的因果关系举证;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就损害结果及其系被告饲养或管理动物所致的因果关系举证;在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就产品存在缺陷、损害后果及其二者的因果关系举证;在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应就数名被告实施了危险行为、损害结果及其二者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应就病员在被告处医疗过程中发生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所致功能障碍和其他不良后果的事实举证。
  通过上述举证,一但在法官心中形成原告或受害人损害结果事实的确信,被告代理律师必须按 《规定》第四条要求,协助被告提供相应的免责事由的证据,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证据,或受害人、第三人有过错的证据。一但不能举证或这些证据不能形成法官的内心确信,被告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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