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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法律追问

  现代性问题的提出离不开西方理性主义的哲学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的语境,因此现代性问题的提出总是基于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立场,其中体现的是一种话语霸权。更重要的是,“在这种话语中,“现代性”变成了一个判断好坏、可欲与否的意识形态化的标准,一种意向性的概念,而不是一种描述性的概念;一种似乎是先验的必然,而不是一种感受现实的可能。于是,‘生活在别处’成为这种话语的一个特征。”[2]谁知道现代性问题作为一种对真理的追求,不是一种话语权力呢?福柯不曾说过“真理已然是权力”吗? “哲学家,甚至知识分子们总是努力化一条不可逾越的界线,把象征着真理和自由的知识领域与权力运作领域分割开来。”[3]在福柯看来,真理的产生与认定渗透着权力因素,权力的运作有赖真理话语的建立。现代性问题作为对理性化的思考,这种对真理的追问方式一定适合中国的语境吗?在中国古代追求“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通过“内圣外王”的统治方式,不是同样能达致“自然秩序的和谐”吗?现代性真理话语的建立是否是西方中心主义在中国的权力运作呢?还有,在西方后现代主义对理性主义进行颠覆式的解构和对现代性概念进行猛烈的批判之后,我们是否还需要西方理性主义的现代性呢?在西方为现代之后的知识状况所困惑时,在为现代化所带来的种种后果所苦恼时,我们是否还要重蹈现代化的覆辙呢?对于法律的现代性问题,在中国尚未建立法治之时,我们是否要解构法治呢?中国文化传统的反现代和西方现代之后“后学”的暗合,激发了很多中国法学学者的“怀古之幽思”。因此,有的学者努力想在自己本国和本民族的历史和传统中挖掘“法治遗存”,如苏力先生认为,法律不过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是一种本土资源,根本不存在普适性的法律,法的本质是一个虚构的神话。然而,这种对待中国法治的后现代立场,对于现代性问题考察的拒绝和批判,本身就是在借用西方学者现代性的叙事方式,本身就是站在现代性问题之内反抗现代化,他自身摆脱不了悖论式的命运。因此,葛洪义先生在《法律与理性》中强调不能因为现代性概念有些缺陷而对它采取否定的态度,进而他通过介绍哈贝马斯深入到理性中间提出的如公共领域、沟通理性、生活世界等创造性的见解,寻求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的解决方案。哈贝马斯更为关注如何在当代条件下推进现代性事业,他认为现代性负面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如何看待与运用理性,为了推进现代性,启蒙的缺陷应由进一步的启蒙来克服。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问题的产生是这样一种悖论,现代性的理念依靠理性来建立,而现代性的困境却是因为对理性的无限推崇,这种悖论状况的产生是因为现代性的“理性”哲学奉行的是一种“意识哲学”的范式。“思辨哲学对同一认知主体所分别开来的反思理性和被反思对象时,隐蔽地先入假定了一个可以离开人的历史存在的‘超意识’(transcendental consciousness or subject),由它来对人的历史的意识进行判断,反省,界定人的意识是什么,理解又是什么。思辨哲学的反思走向注定了要在人的历史意识中分裂出一个非历史,或更确切一点,超历史的理性。这种反思走向历史的分裂,本身就具有反历史的性质。”[4]因此,哈贝马斯宣称:“意识哲学的范式已经枯竭”,并且哈贝马斯通过从意识哲学范式向交往哲学范式的转换,通过沟通理性的建立,为完成现代性的未竟事业找到一个规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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