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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性的法律追问

  在上个世纪初,中国正处于传统与现代的夹缝之中,欧风美雨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相互碰撞,中国也从此走上了现代化的历程,在中国启程之初,中国的学者就已经展开问题与主义之争,对于中国的现代化我们是应该首先进行主义的建构,还是先考察中国问题的特色,来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时至今日,在法学领域,对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问题上,仍然存在着宏大叙事和微观论证的两种不同的学术风格,宏大叙事和微观论证的对立仍然是问题与主义之争的延续,中国的法学界也正在经历从宏大叙事到微观论证的转变。宏大叙事是后现代哲学家利奥塔对元叙事的怀疑,对传统理性主义叙事方式合法性的颠覆,而对元叙事的贬称。他以悖谬逻辑作为理论基础,运用哥德尔不完备定理告诉我们,不可能构造出一种能够说明有关主题的所有真理的理论,这种理论旨在论证任何理论体系的不能自足。中国法学经历过法治的价值呼唤之后,很多学者也发现宏大叙事的不足,而开始转向微观论证,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在中国法学界蔚然成风。更有学者贬低任何法学理论的构建,把任何对普适性命题的追求归之于“致命的自负”,或儿童式的“恋父情结”。因此,现在中国法理学的学者对于引进西方比较好的法治范式乐此不疲,或者对于现存的法律制度的注释评说津津乐道。或许出于这样一种顾虑,葛洪义先生在《法律与理性》一书中开篇就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理论有无存在的必要?因为《法律与理性》一书的写作本身亦是一种“宏大叙事”和理论构建,在写作之前,首先必须论证理论构建的合理。固然,法学作为实践理性,不可否认法律自身的实践性格,但是,法学自身又糅合了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纯粹理性和技艺的某些性格。法学不是纯粹理性,不能依靠逻辑演绎,追求全盘的客观性;法学也不是纯粹的形而上学,通过脱离现实的思辨达致对世界的整体理解。但是这并不是说法学自身不需要客观性,不需要思辨式的思维方式。法理学不能纯粹,因为法理学作为实践性的学问,总是社会指向的,但是不能否认法理学的“纯粹性”,在法理学的研究中我们也需要法思辨,也需要理论构建。因为,我们不可否认理论存在的价值。理论的价值并不在于其对命题的普适性追求,而恰恰在于其自身的非自足。正如后现代哲学所云,任何理论的不足之处,正是问题的产生所在。问题与主义并不矛盾,只有建构主义,才能发现问题。“任何一个真正的法理学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接来源于实践经验,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现象问题。经典的问题或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思想家凭借他敏锐的洞察力揭示出来的。”[1]不可否认,分析论证和解说注释对于法理学的推动,但是亦不可否定“宏大叙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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