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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判天下先——法官应有之品质

敢判天下先——法官应有之品质


王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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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敢判天下先——法官应有之品质
  王礼仁
  敢判天下先,就是对于前所未有的案件,敢于率先判决,或者对传统不合理的习惯性判例,敢于率先作出革命性的新判决。
  1984年,我遇到一个故意伤害未遂的案例:行为人欲用铁锥将他人的双眼刺瞎,在行刺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奋力反抗和呼救,得到了他人的及时解救,行为人刺瞎他人双眼的伤害行为未遂,但造成被害人脸部多处表皮轻微伤害。当时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伤害罪应当根据伤害结果定罪,即行为人的行为致人重伤的,按重伤定罪处理;致人轻伤的,按轻伤定罪处理;致人轻微伤害或未造成伤害的,则不构成伤害罪。因而,伤害罪没有犯罪未遂。实践中也没有判决伤害未遂犯罪的先例。当时,我在处理此案时,觉得上述理论值得怀疑。经过自己认真研究后认为,故意伤害罪也有未遂。并大胆对上述案例以故意伤害罪(未遂),作了有罪判决。之后,我结合此案,写了一篇《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之我见》,发表于1984年《法学》第4期。这种观点得到了法学界的支持。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在他发表的文章和在他《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引用了我的上述观点,亦赞同故意伤害罪有未遂。目前故意伤害未遂可以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得到了普遍认可。
  我还大胆地处理了一起“相邻先买权”案件。在农村,由于血亲或姻亲等关系,自古沿袭下来若干户农民住在一块,房屋与房屋相连接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农民的房屋甚至被包围在中间。那么,当相邻的住户要出售房屋时,相邻人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对这个问题,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先买权),司法实践更没有这样的判例。对于这个问题,我通过研究物权法理论中的相邻权后认为,由于相邻权人受到发展空间地限制,不购买其他相邻人的房屋,自己就没有发展余地。因而,我认为,只要不受其他法律(如土地法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面积限制性规定等)限制,不对抗法定先买权,相邻权人有相邻先买权。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得到了印证。如宋代的法律制度规定:卖屋“应先问房亲,次及四邻”。在民间中,也流传着这样的说法“卖屋应卖给隔壁的,卖牛要卖给合犋的”。据此,我大胆地判决:相邻权人具有相邻先买权。此案处理后效果较好。之后,我又结合本案写了一篇《房屋先买权若干问题探讨》,发表于《法学杂志》199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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