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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计算机盗窃银行库款如何定性?

利用计算机盗窃银行库款如何定性?


王礼仁


【关键词】计算机  盗窃 定性
【全文】
  利用计算机盗窃银行库款如何定性?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熊柏林,男,30岁月,江西省新建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新建县支行长征路分理处储蓄员。
  被告人:郭伯磷,男,41岁月,江西省新建县人,原系新建县食品公司职工,后请长假在家,系熊柏林的姐夫。
   被告人熊柏林拿出人民币10元交给被告人郭伯磷:“有个老板要转一笔来”,要郭以“刘明”的名字在新建县解放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开一个活期存折。同年2月4日上午12时许,熊柏林乘同柜人员李某某回家吃饭的机会,用其事先窃取的解放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副主任陈某的微机密码,通过分理处的微机从国库款中空转用27350元人民币到“刘明”的活期存折上。为了制造假像,熊柏林随即又做了一笔空取1400元的“业务”,致使该存折上反映的余款为25960元。尔后,熊柏林将存折交给郭伯麟,要郭在当天中午1点半钟到期解放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去取款,并且交代在25000元以内能取多少就取多少,取出款后乘“的士”回来。郭伯麟接过存折后按时从解放路工商银行储蓄所取回人民币22000元。随后两被告人乘“的士”到南昌市广场北路农业银行储蓄所转存。熊柏林以自己的名字存入5000元,以他儿子的名义存入不敷出2000元,以郭伯麟的名义存入5000元,另外10000元现金由两被告人平分。此时,郭伯麟感到有问题,问熊:“既然是老板的钱,我们怎么能得呢?”案发后,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已将赃款22000元退还中国工商银行新建县支行储蓄科。
  【法院认定】
   新建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熊柏林犯贪污罪、被告人郭伯麟犯窝赃罪向新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熊柏林应定盗窃罪。遂以盗窃罪、窝脏罪分别对两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对熊柏林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即其行为到底是贪污还是盗窃?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郭伯麟的行为构成窝赃罪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熊柏林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定贪污罪,理由是:熊柏林是国家工人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熊在中午值班时,乘同柜人员出去吃午饭时,通过自己经管的微机从国库款中空转2700多元到自己事先准备的活期存折上,是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符合贪污罪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熊指使郭柏麟取走路2000元并与郭一起将赃款转存和私分,侵犯的是本单位(工商银行)的公共财产所有权,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因此,对熊柏林的行为就定贪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熊柏林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他非法占有的也确是本单位的公共财物,但他在窃取这些公款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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