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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6,主张自己被指控构成犯罪的事实收入来源或者款项去向是合法的事实。在有些犯罪中,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某一或者某些收入为被告所拥有或者掌握,并且这一事实状态已为法律所认为为犯罪,那么被告方有权利提出对此类收入的足够证据,证明此类收入是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有义务通过各种合法的方法证明自己收入来源合法或者款项去向合法,否则就得承担法律之罪责。此类情况,如我国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虽然此类罪名现在我国只有此罪,但是我相信不排除以后刑法理论和刑法实践出现此类另外情形,那么刑法典必将之规定。同时在有些犯罪中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职务类经济犯罪中,被告方如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被指控构成犯罪的款项的去向的合法性,那么就得承担构成犯罪的后果。
  7,主张司法行为违法的事实。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违法的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在侦查审讯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恶意体罚,使用非法手段逼取口供,或者骗取口供等等,这些是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被告方有权利对这些事实提出主张,并有权利和义务提供这些违法事实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其主张将在法庭上不予采纳。
  8,共同犯罪中,主张自己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所得的利益,所处的地位等事实。被告方有权提出证据来辩护,但是同时如果不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以上的主张,否则将承担主犯或者比较重的处罚,因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处罚从犯是按照其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来定罪量刑的。如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27条第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被告方也可以主张自己对某个或者某些罪不构成共犯,即否定共犯的法律构成要件之共同性[18](P518)。
  9,针对指控方的指控的数罪,主张自己只犯其中一罪或者某些罪的事实。在指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的罪名有确凿的证据,认定罪名已无问题的情况下,被告方想否认全部指控或者部分指控,有权利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得承担全部罪名的后果。
  10,援引法律上的定罪量刑的从宽情节的规定作为辩护理由的事实。被告方针对指控,有权利提出自己具有法律上的某一或者某些从宽情节的事实主张,同时拿出相应主张的证据来加以证明。法律上关于从宽量刑的情节的规定在刑法典中很多,其只要在总则里作出了规定,既然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就应该为被告人所援引进行自身权益的辩护。
  11,在反诉案件中,原被告方对原原告方的主张的事实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其观点将不予以采纳。这个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什么争议,故在此不再累述。
  以上对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所作的叙述,其实从实际上看,被告方的举证责任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没有这样做,那么就将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但是从犯罪的构成理论出发,那么我们将以上观点可以归为这样的一个结论:被告方的举证责任都是在否定某一或某些犯罪符合犯罪的概念,或是否定其不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某一或某些要件(包括犯罪的选择要件),或否定数罪中的某罪或者某些罪,或者主张自己具有法定的从宽情节等。所以举证责任倒置从根本是说都是在刑事诉讼中围绕着这些结论进行的。如被告方没有这样 做或者虽这样做了,但是没有被法院采纳,那么其将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对被告来说不只是责任也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权利。总之举证责任倒置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我国司法证明规则的一项新的课题,它需要从理论和实践中去探索,从法律上加以明确规定,只有这样,其才能够在刑事诉讼中起到应有的积极和有益的司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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