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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侧面略论沉默权

从一个侧面略论沉默权


周景物


【关键词】沉默权;米兰达规则;刑讯逼供
【全文】
  本月3日本人往常似的打开网易主页霍然看到醒目的标题《重庆法院有限制引进沉默权 警方称增加办案难度》,随后又在国内其他几家门户网站上看到了这个原载于《重庆晚报》的文章,其实关于“沉默权”新闻我们并不陌生,关于其报道早在几年前就有很多新闻网络报刊媒体刊载,2000年8月,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主诉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 2001年3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刑事证据审查规则》,在全国率先确认了有限沉默权;2001年7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国首例“零口供”案做出一审判决等这些报道就曾引起各种人士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对于“沉默权”难道就真的了解吗。
  我们这里所谓的“沉默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有罪行或有犯罪嫌疑的人针对司法警察、检查官和法官的讯问而享有的拒绝回答的权利[1],其产生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产生:这一权利从观念上来源于英国法谚:“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理论上一般认为这一制度起源的标志性的案件可溯及英国17世纪的利尔伯恩案件。因为英国 在17世纪,宣誓(强迫被告人做“无罪宣誓”。即在法庭上,让你宣誓;如果你不宣誓,就证明你有罪。)与沉默权之争已演化为议会和普通法院与王室之间的政治斗争,发生在1639年的利尔伯恩案件被认为是这场斗争的转折点。星座法庭指控其贩运煽动性书籍,利尔伯恩否认犯罪并拒绝回答可能导致其自我归罪的讯问,他声称:我完全理解,这一誓言与高等委员会的誓言完全一致,我知道这一誓言既违反神法又违反英格兰本地法;所以,尽管我也许会因为拒绝宣誓而判处死刑,但是我仍然敢于拒绝进行这样的宣誓。星座法庭以拒绝宣誓为由判处利尔伯恩藐视法庭罪,将其监禁并施以肉刑。在执行鞭笞的过程中,利尔伯恩向周围人群痛斥审判的不公,赢得民众的同情和支持,使舆论倒向议会一方。不到两年的时间,议会掌握了政权。1641年,议会宣布利尔伯恩一案的判决不合法,废除了星座法庭和高等委员会,并且禁止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依职权宣誓”。又一年后,在一起由议会审理的十二主教案中,沉默权被引用并得到确认。至1688年,沉默权在英国已完全站稳了脚跟。由于英国是一个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它的宪法性规定体现于《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和《权利法案》等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或宪法惯例中,沉默权也在其中被确定下来[2]。这一案件所引出来的一个规则就是:不能因为一个人的沉默而作出对其不利的推论。这一阶段有学者称之为“消极沉默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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