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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后,当即抓获,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盗窃财物后,当即抓获,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 既遂 未遂
【全文】
  盗窃财物后,当即抓获,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沙某窜到克拉玛依市纺织品公司三楼财务室,乘财会人员暂离之机,盗走国库券6000元,现金210元。刚出财务室后,遇到财务室主管人员李××。李觉可疑,问被告找谁,被告谎称找局长,说完慌忙向楼下跑去。李××进财务室见钱包不在,断定是该人所盗,就高喊“抓贼”。此时被告已下到一楼,听到喊声,弃钱包而逃后,被抓获。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认定沙某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盗窃未遂,遂依照刑法264条和23条,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沙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不属于盗窃未遂,最后依照刑法264条的规定,以盗窃既遂对沙某判处了刑罚。
  【疑难问题】
   沙某的行为到底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分歧意见】
  对本案的犯罪形态的认下,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未遂。理由是:(一)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且盗窃数额巨大。(二)但是犯罪分子没有得逞,人赃二者俱被抓获。(三)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其他因素,即被财务人员在楼道中发觉,又被楼内人抓获。被告人未能将赃款带出办公楼,赃款仍在纺织品公司的的控制力范围内,盗窃行为未告完成。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属盗窃既遂。理由是:(一)被告人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6000多元款项,所故意实施的盗窃行为已经具备了盗窃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二)行为人为结果犯,其不仅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 ,而且产生了特定的行为结果。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把6000多元款项带出财务室,造成了款项脱离了财务人员的控制而实际已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结果,盗窃行为已告完成。(三)在楼道中被发觉后又被人赃俱抓获,从性质上已不属于盗窃行为系列过程中一部分,而属于抓贼追赃,防止扩大损失的补救行为。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犯罪主体,客体,主客观方面、目的,对象和结果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了盗窃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并使6000多元款项脱离了财务人员的控制而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因为财务人员的控制力在空间范围上只能限于财会室内,并非整栋办公楼,款项被被告人盗窃出财会室就应视为脱离了财会人员的空间控制力。赃款虽未盗出办公楼,但被告人已实际将钱款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盗窃行为已告完成。后来的抓贼抓赃行为与盗窃行为二者性截然不同,既不属于盗窃行为系列过程中的一部分,又不影响盗窃既遂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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