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和适用
刑法第
12条?
刑法修订前犯罪,修订生效后判决,对主刑和附加刑能否分别适用修订后的
刑法和修订前的
刑法?
【分歧意见】
此案经过二审审理的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鉴定价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对原审法定适用罚金是否得当,却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罚金刑不当。理由是上诉人的犯罪发生在修订后的生效之前,而审判在修订后的
刑法生效之后,根据修订后的
刑法第
十二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修订后的
刑法与1979年
刑法相比,盗窃罪的量刑比79年的
刑法规定的要轻,79年
刑法规定盗窃数额巨大的量刑幅度是5年以上10年以下,修订后的
刑法规定盗窃巨大的量刑幅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上诉人的主刑部分应当适用修订后的
刑法,而79年刑罚没有附加刑罚金,修订后的
刑法有附加刑罚金,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附加刑应当适用79年
刑法,对上诉人不应适用罚金刑。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上诉人应当适用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