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法定刑轻重?
王礼仁
【关键词】法定刑 轻重 判断
【全文】
如何判断法定刑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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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订前犯罪,如何适用
刑法第
12条?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厚朝,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无职业。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2月14日保外就医。1997年7月15日因盗窃被收监。
上诉人唐厚朝于1996年11月的一天深夜,携带镙丝刀,钢丝等物,翻阳台潜至渔阳关镇洞河电站宿舍一单元一楼二号房外,用钢丝插进门缝把暗锁拨开进入室内。盗出“铃木王”GS125型红色摩托车一辆及钥匙一把。唐因未启动摩托车,即连夜将车推往他处藏匿,并于次日将车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0400元。
【法院认定】
1997年12月12日,原审人民法院适用修订后的
刑法,以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加上原判强奸罪未执行完的残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天,总合刑期为六年四个月二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唐厚朝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赃物摩托车价值鉴定过高,家里困难,拿不出1000元罚金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唐厚朝适用罚金不当,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89条第(1)(2)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条、第
264条,第
7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维持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唐厚朝的定罪和主刑部分;二、撤销原审法院对上诉人唐厚朝并处罚金1000元的附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