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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主从犯的认定

盗窃团伙主从犯的认定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 团伙  主从犯
【全文】
  盗窃团伙主从犯的认定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董尚群,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封丘县,汉族,初中肄业,系封丘县应举乡高吕寨村农民,1999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善刚,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延津县,汉族,初中文化,系延津县僧固乡辉县屯村农民,1999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孔国省,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清丰县,汉族,小学文化,系清丰县仙庄乡赵楼村农民,1999年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合成.男,1967年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修武县,汉族,初中肄业,系修武县方庄镇铁匠庄村农民,1999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董尚群分别伙同李俊臣、董尚明、冯绍民、张新党、梁保林、宋士平、陈刚强(均已判刑)、陈善力(在逃)、陈善刚、孔国省等人于1992年冬至1999年9月份先后在原阳县、封丘县、焦作市、山西省阳城县、新乡市等地盗窃作案24起,共盗窃各类两轮摩托车 15辆、柴汕机动三轮车1辆、自行车8辆及皮箱、衣物、录音机、手表等物,总价值66187.8元。其中被告人董尚群参与作案24起,盗窃物品总价值66187.8元,被告人陈善刚参与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24 794.5元;被告人孔国省参与作案6起,盗窃物品总价值1256.3元。被告人梁合成于1999年1月至4月通过宰爱军分别以1000元、77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盗窃的兰色金城AX—100摩托车一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一辆,后从焦作火车站购买假合格证、发票一套,以2400元的价格将兰色金城AX—l00摩托车卖给本村的赵小兰,以2 950元的价格将红色五羊125摩托车卖到辉县。案发后,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失主。
  【法院认定】
  2000年4月3日,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犯盗窃罪,被告人梁合成犯收购赃物罪提起公诉,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4月2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董尚群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善刚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孔国省盗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合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收购赃物罪。被告人董尚群、陈善刚、孔国省又属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加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尚群辩解称自己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经侦查机关侦查无法查证落实,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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