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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适用

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适用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 金融机构 刑罚适用
【全文】
  盗窃金融机构的刑罚适用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吴伟华,男,27岁,江西省进贤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抚州市支行南站办事处出纳,家住江西省临川市六水桥1号。1998年11月9日被逮捕。
 1997年4月,被告人吴伟华开始炒股,由于股市下跌,亏损数万元。1998年半下年,抚州市工商银行准备举行竞岗考试,不合格者将被安排下岗。吴伟华自认为与行领导关系紧张,下岗命运难逃,于是准备盗窃本单位的巨额资金外逃。由于办事处未设金库,平时不存放大量现金,每月只有14日这一天为配发第二天各单位前来领取的工资款,才从市支行解来巨款,配发后下午封包又解押回支行,工资款在办事处的库房只存放一个中午,吴伟华便决定14日中午盗窃该工资款,并购买了带拖轮的箱包及502胶水以便作案用。1998年10月13日晚,吴伟华向办事处领导请第二天的假。14日上午,吴伟华躲在办事处楼上的单身宿舍未露面。11时50分,办事处工作人员下班回家,吴伟华便携带作案工具进入办事处工作厅,用托升桌面,拉开抽屉的办法,先后人该办事处主任敖文燕,出纳高长生的办公桌抽屉内盗出库房的两串钥匙,用钥匙打开四道库门,潜入二号库房,撬开三个钱箱,解开二个库包,盗取现金人民币1020558.16元装入拖箱。然后关上库门后在前三道门的锁眼内挤入502胶水,目的是是使银行工作人员不能及时打开库锁,拖延发现被盗时间。吴伟华逃出办事处后,传呼个体出租司机芦某,由芦驾车送至九江,当晚又逃往武汉。次日将赃款存入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在武汉的八家分(支)行。11月4日,吴伟华在建行武汉江岸支行支取赃款时被抓获。公安人员追回赃款1016087.78元。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人吴伟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其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疑难问题】
   什么是盗窃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如何适用刑罚?本案是盗窃还是贪污?
  【分歧意见】
  对本案如何定性和适用刑罚,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即被告人吴伟华认为:放钱的地方不是临时金库,而是闲置库房;他是利用职务之便犯罪,不应定盗窃罪;其犯罪行为未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归案后如实交代事实并配合公安人员追回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银行管理制度不严诱发其犯罪念头,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吴伟华的行为应定贪污罪;吴有轻度精神病,归案后能如实交代事实,其犯罪行为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罪行不属极其严重,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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