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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累犯不应一律适用加重处罚

对盗窃累犯不应一律适用加重处罚


王礼仁


【关键词】盗窃 累犯 处罚
【全文】
  对累犯不应一律适用加重处罚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王宇,男,生于1967年12月6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东县堆子场乡茄子坪村3组。1994年7月29日被四川省巫山县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1999年2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兴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00年2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7月29日被再次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德权,男,生于1970年2月29日,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东县堆子场乡茅圩坪村4组。2000年7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兴山县公安局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1999年1月28日被告人王宇、徐德权与魏学兵密谋盗牛。次日1时许,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斧头、三角刀、电筒、塑料袋等徒步窜至兴山县龙门河林场龙门河村4组贾宗刚家,乘夜深人静之机,将贾宗刚牛栏内1头黄牛盗走,牵至盘龙洞龙景区附近河滩予以宰杀,所得牛肉运至神龙架林区木鱼镇市场销售。2月2日,公安机关将正在销赃的被告人王宇抓获。所盗黄牛价值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盗牛主人民币2000元。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被告人王宇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并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对其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疑难问题】
   对累犯是否应当一律适用加重处罚?对本案被告人适用加重处罚是否适当?
  【分歧意见】
  本案分歧的焦点是,被告人王宇应当适用加重情节予以加重处罚?检察机关在公诉中指出:被告人王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者,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诉机关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判决中引用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宇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徐德权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考验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案判决后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从被告人王宇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犯罪后的表现来看,只应适用从重处罚,不应适用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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