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代部分同种余罪,能否构成自首
王礼仁
【关键词】部分 同种余罪 自首
【全文】
王 礼 仁
【主要案情】
被告人张运龙,男,生于1976年8月18日,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远安县旧县镇安鹿村四组。因涉嫌盗窃案于2000年9月28日被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2000年5月至7月,被告人张运龙采取撬门窗、扭锁等手段,在远安县鸣凤镇盗窃作案5次,盗得现金和物资折款价值共计26000余元。2000年5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运龙窜至湖北移动通信公司远安分公司营业厅,用钢管撬开自动门进入室内,用“钯钉”撬开柜台抽屉,盗得GSM卡4张,神州行卡1张、充值卡1张、摩托罗拉166C型移动电话电池5块,现金100余元。被告人又用斧头将保险柜劈开,盗走摩托罗位L2000型移动电话6部、波导818型移动电话3部、摩托罗拉166C型移动电话2部。以上所盗款物价值为22350余元。200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运龙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窜至宜昌供电局远安分局“金耀公司”门市部,剪断拉闸门齿,进入室内,盗走货架上的高压熔丝,断线钳等物品,价值达1350余元。随后,被告人又在远安县东庄坪商场,采取扭锁方法,盗走现金和香皂等物,价值800余元。200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运龙在远安县新华书店,采取扭锁方法,盗得现金290元。随后,被告人又窜至远安县三元照像馆,采取剪窗户上的防盗网入室,撬屉锁的方法,盗走理光YF-20型照像机1部和相框2个,盗得现金1300余元。所盗款物价值1580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张运龙在因盗窃运安县移动分公司财物,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教育交代了其他几次盗窃事实。
【法院认定】
检察机关起诉认定张运龙构成盗窃罪,法院审理认定张运龙构成盗窃罪,遂依照
刑法264条的规定,对张运龙判处刑罚。
【疑难问题】
如何理解“余罪自首”?张运龙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分歧意见】
被告人张运龙因盗窃远安县移动分公司财物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经教育,主动交代了人机关未掌握的2000年6月17日的两次盗窃和2000年7月6日两次盗窃,上述4次盗窃价值5220元。被告人张运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动交代了上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盗窃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主动交代的四次盗窃,属于同种余罪,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