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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美国民事诉讼法译序

  以上说明,仅为举例。对于书中每一术语所承载的具体含义,相信读者在通读本书之后才会有更充分的理解和鉴别。
  在译序的最后,我希望特别提醒学生读者,在整个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中,发现事实问题始终是整个诉讼程序/过程的重心;在整个美国的诉讼法课程设计中,发现事实的技巧也是法律训练的重心。当我们阅读这本主要由美国上诉法官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撰写的教材时,我们不要忘记,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中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工是泾渭分明的(“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仅指初审程序规则,上诉程序规则在立法和研究上都是相对独立的体系),事实认定由初审法官负责;而且能够提交最高法院解决的问题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基本看不到在庭审中发现事实的过程,而看到的是大法官们对法律问题的论证。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上诉法官的分析中看到,上诉法院审查初审法官的判决时有一个重要内容是事实问题,即初审法官的法律结论能否在诉讼记录中找到事实和证据支持,亦即初审法官的判决是不是由事实依托或由事实推导出来的。在任何案件中,形成案件最后结果的都是事实,正是事实把问题放在法律规则的一端或另一端,或者说服作出判决者改变规则。一位睿智的律师曾经说过:“我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法律,却不那么容易找到事实。如果我失足了,或者说犯了错误,那往往是因为漏掉了事实。”(原著第9页)然而,我国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学毕业生反馈回来的大量信息不断表明,他们做律师和做法官时的最大失败是,他们发现多数案件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他们却不懂得如何去发现、判断和认定事实,也不懂得如何将这些事实纳入法律规则的框架之内。是的,他们在法学院学习的只是法律规则,从来没有接受到与解决事实问题相关的训练。虽然我不能断定这种教育模式是不是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必然归宿,虽然我也无法证明这种缺陷是不是我国长期奉行应试教育下(包括闭卷考试)的恶果,但我希望,这本译著能够在法律教育的走向上也有所启示。
  在终于结束这段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其中甘味的日子时,我要感谢每一位译者与我分享了其间的紧张、艰辛和兴奋!特别感谢两位责任心可钦可佩的编辑张越、赵瑞红女士加给我的强大时间压力以及在我几乎丧失信心时给予我们的理解、宽谅和支持。对于那些不断被我的问题请教打扰过的益友良师,还有在此期间以不同方式给予我帮助的朋友,虽然无法一一指名,但感激之情却永存心底。
  
          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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