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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推介:美国民事诉讼法译序

新书推介:美国民事诉讼法译序


傅郁林


【关键词】美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 法律翻译
【全文】
  译 序
  近十年来,由于学术理论的推介,司法改革的推动,法律移植的推进,美国民事诉讼制度为国内法律界所知悉的广度似乎可用“家喻户晓”来描述。在各种论文中,以美国司法制度作为我国相应制度改革的权威性根据成为一种时尚,令人常常联想起特殊时代的同胞人人会唱几句样板戏。然而,系统介绍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译著却屈指可数。除建国初期“批判性”介绍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两个简易译本之外,目前专门和系统介绍美国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译本仅有三两个,而且都是篇幅在30万字以下的简要介绍。九十年代以来散见于法理学和宪法学译著的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涉及,少量证据学研究对于美国证据制度的局部介绍,以及民事诉讼法学界学术专著中的引证和极其有限的译文,也为学生提供了关于美国民事程序制度的些许片断或侧面。然而这些局部信息即使都是准确无误的(事实并非如此),为读者提供的仍然是盲人摸象的描述,而无法知悉全貌。这种信息的支离破碎、制度的断章取义、理论的逻辑断裂,使我们难以把握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建构和运作的内在机理,无论对于比较法研究,还是对于法律移植,都是致命的问题。对一国法律制度原始资料的冷淡与引证、“学习”和引进该国制度的热闹形成如此强烈的反差,已充分表明了本书翻译出版的意义,同时也为本书翻译的难度和译者进行的某些创新尝试提供了一点合理借口。
  本书是浩如烟海的美国教科书中的一本。近百万字的篇幅本身已显示了原著的巨大载重量。从诉答程序、审前程序、庭审程序,到当事人制度、管辖权制度、诉讼费用制度,再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临时救济和集团诉讼……其内容涵盖民事程序规则的主要方面和细节。然而,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提供了程序规则的技术细节,而是该书的副标题——“原理、实务和语境”——所标明的作品个性和写作意向。作者斯蒂芬·苏本教授对于美国民事诉讼法历史的研究专长和对于程序制度运作背景的特别关注,使得本书成为十分贴近我国读者的需求。我国目前对于国外制度的表面了解尽管零碎,却已大致触及相当广泛的领域,但对于这些制度的原理、来由、发展脉络、运作环境、配套制度等等则缺少应有的资讯,这使得我们对于许多具体制度的研究和借鉴失却了赖以支撑的背景和基础。本书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如同大多数美国教科书一样,这本著作实际上是由美国大法官们撰写的,(做一名美国教授是不是太舒服了?!)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实务和背景都展现在一个一个完整或节选的司法判例之中。但作者在章节开头的引言和在判例之后的“评论与问题”却是颇见功力的。透过这些看似简短的“导读”,我们仿佛看见我们的老朋友苏本教授正循循引导着他的学生,缓缓穿过美国司法制度的大殿,款款步入一个个程序规则的房间,偶尔推开窗户,让学生的视野投向制度形成的遥远历史,然后再进入实验室,目光犀利地观看学生们对案件的解剖。特别一提的是,本书第一章不可不读。作者用纵横驰骋的想象、恰当贴切的比喻、生动诙谐的语言,向初学者深入浅出地讲述了什么是法律,以及民事诉讼制度在在法律中居于怎样核心的地位。这一精湛的概述,使得译序对本书再作任何介绍都无异于佛头着粪或画蛇添足。于是译者请苏本教授专门为中文版写了序言。
  本书的译序侧重于向读者说明一系列术语的翻译根据。因为尽管时下民事诉讼法学界可资借鉴的翻译作品数目有限,但同一术语的译法却版本众多。法律术语是法律制度的载体。术语翻译的错误,对于外国法和比较法研究的深远遗害,在一些起步较早的法学领域中已有教训。在外国民事诉讼法翻译这样一个起步较晚的新的领域,由于信息的极度欠缺和鉴赏主体的相对有限,更增加了辨别真伪的困难,因而以讹传讹的风险更大。本书译者曾有志于与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的同仁一道,逐步为这一领域逐步构建一套相对可信和可用的术语体系,因而在接受本书翻译任务时,曾贪婪地希望通过集中从事民事诉讼法翻译的精锐力量共同承担翻译和校对,从而通过这次翻译将一些常用术语的译法相对统一起来。但由于无法解释的原因,不仅这一希望十分遗憾地化为泡影,而且为了追赶被前期译者耽误的合同工期,部分章节只好重新分给不同的译者。本书按最后采用的译稿,第一、二、三、七、八、十章由傅郁林翻译;第四章由徐卉翻译;第五、十一章由周菁翻译;第六章由江溯翻译;第九章由廖德宇翻译。全书由傅郁林进行统一校对。尽管这些“临危受命”的年轻译者有较好的英语水平和必要的专业背景,尽管统校者殚精竭力,反复校订,但由于不同译者在表述方式和术语选择上的差异,加之统校者自身的学养浅薄,谬误自然不可避免。学术的发展是一个不断积累的过程,本书中那些不成熟、不准确、和不正确的翻译,只能留待未来的同行,依赖于更为严谨的治学态度、更为扎实的学术功力和更为准确的中文表达,给予指正。统校者在译序最后留下联系方式,并虔诚地期待读者对错误赐予批评指正,以便未来有所改进。由于校者对于各章翻译内容的修改程度不尽一致,在此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加以说明:第四章除了将未译成中文的discovery及相关术语译出之外,主要是将格式按要求进行了调整,内容基本保持原状;第十一章进行了逐字逐句的校对和修订,进度几乎不亚于重新翻译;第五章内容由于与我国制度关联不大,只作大致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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