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 议 设 立 人 事 诉 讼 制 度

  4、采用职权主义审理原则,不适用通常程序的辩论主义原则。①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人事诉讼中, 通常诉讼程序中关于认诺效力的规定;关于对他人主张事实的自认或不争执 ,免除对方举证义务的规定,不适用于人事诉讼。在人事诉讼中,采用职权审理原则,法院可以依职权命令调查证据,可以依职权考虑双方未提出的事实。这些规定,属于辩论原则的例外。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八条已明确规定通常诉讼程序中的自认规则,不适用身份关系诉讼案件。但还有些内容没有规定和规定的不够明确,需要明确和完善。我认为,根据人事诉讼的特点,在下列几个方面不应适用一般诉讼规则,应采用职权干涉原则
  一是对他人主张的事实不争执。对他人主张的事实不争论与自认不同。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于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争,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既没有明确承认,也没有提出异议或争执。没有提出异议或争执,实际上是默认,理论上也称为默示自认。从广义看,默认属于自认的范畴。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关于自认的规定是“明确承认”,所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不包括“不争”在内。我们认为,既然一般诉讼程序中的自认规则,不适用人事诉讼,对于他方主张的事实不予争执,更不适用于人事诉讼。
   二是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在人事诉讼中,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这是世界的通例。我国实际上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规定》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规定》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与实体无关的程序事项”。《规定》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受当事人申请的限制,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实际上是辩论原则的例外。但上述条文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身份关系诉讼包括在例外之中。 我们认为,身份关系诉讼,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规定》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范围之一,不适用辩论主义原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但由于规定不明确,适用时容易产生分歧,在设立人事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