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没有建立人事诉讼制度的成因分析
我国为什么一直没有设立人事诉讼制度? 分析其原因,莫非如下几个方面。
1、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先于民事诉讼制度,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代表和影响了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婚姻诉讼程序成为当时民事诉讼的主流,这就决定了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人事诉讼制度。我国八十年代才颁布第一部试行性质的
民事诉讼法,九十年代才颁布第一部正式的
民事诉讼法。而早在1950年我国即制定了
婚姻法。
婚姻法的制定,使当时民事诉讼领域形成了以婚姻家庭方面的诉讼案件(包括人事诉讼案件)为主。而且,婚姻家庭案件的诉讼程序也直接影响着其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在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中,可以说,婚姻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是其他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人事诉讼的特点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或者说当时的诉讼程序就是人事诉讼程序,也可以说人事诉讼程序吞并了其他诉讼程序。婚姻诉讼(即人事诉讼)与通常诉讼程序,没有什么区别。在人们的观念中,人事诉讼就是通常诉讼,不是特别诉讼。因此,这就不可能再设立专门的人事诉讼制度。
2、由于主客观原因,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从客观原因来看,由于新中国刚刚建立,在当时的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文化(包括法律文化知识)上,广大老百姓还没有能力以自己为主来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决定了当时宜采取职权主义,而不宜采取辩论主义。从主观原因来看,我国受前苏联的影响以及国内日益盛行的极左思想的长期束缚,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司法程序上完全按照行政模式建立和运作,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实行国家干预原则 。法官居于诉讼主导地位为基本特征的职权主义民事诉讼理论一直禁锢着人们的思想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包揽诉讼,民事诉讼实际上采取的是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①1。通常诉讼和人事诉讼没有什么特殊区别,人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特点已经得到了充分体现。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人事诉讼。
可见,我国迟迟没有建立人事制度,主要是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主客观原因 ,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没有实行辩论主义原则,而人事诉讼实际上就是辩论主义的某些例外,即在一定范围内应实行职权干预原则。而没有辩论原则就不可能有例外,也就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人事诉讼制度。
二、目前建立人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变革时期,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制建设也出现空前未有的可喜局面,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民事诉讼制度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形势。这不仅为建立人事诉讼制度创造了新的契机,也使人事诉讼制度的设立成为必要和可能。具体说来,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建立人事诉讼制度已经显得非常必要。一是我国有关人事诉讼的范围越来越来广。除了传统的离婚诉讼外,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颁布了
收养法,各类收养关系的诉讼增加。特别是去年通过的修改后的
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不仅使人事诉讼的范围增加,而且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案件的诉讼特点来看,职权干涉原则的色彩更加浓厚。因而,从人事诉讼范围及其自身诉讼的特点来看,应当从通常诉讼中分离出来另行规定;二是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确立了对通常诉讼案件以辩论主义为主的诉讼原则,并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不适用于通常诉讼的有关规则。这也说明,人事诉讼应当有其自身的规则。三是我国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虽然也有一些关于身份关系诉讼的特别规定(如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不适用证据自认规则;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依法解除离婚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无效婚姻不能调解等等),但却既零星分散,又不够全面和系统,不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和运用。有必要进行全面修改、完善和集中。如
《规定》中,规定了“自认”不适用于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这是通常诉讼中适用辩论原则的例外。那么,人事诉讼与通常诉讼到底还有哪些例外?对于辩论原则中的“认诺”(即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和诉讼事实不争,是否适用人事诉讼?对此没有规定。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人事制度的规定来看, 通常诉讼程序中关于认诺效力的规定,不适用于婚姻诉讼。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的认诺,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而在人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言辞辩论中,即使已为诉讼标的的认诺,法院也不能据此作出该当事人败诉的判决,而应调查事实情况。又如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当事人之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或不争执,对方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而在人事诉讼中对此则限制适用。同时,在人事诉讼中适用职权审理原则,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也可以依职权考虑双方未提出的事实。这种做法,属于辩论原则的例外。在通常诉讼程序中,法院原则上不能依职权考虑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上述内容,我国目前都未规定。这不仅在立法上不完善,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惑。同时,人事诉讼的范围到底包括哪些?也需要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