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议 设 立 人 事 诉 讼 制 度
王礼仁
【摘要】
【内容提要】 在一些实行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有人事诉讼程序,以体现人事诉讼职权干涉原则的特点。我国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直采取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通常诉讼与人事诉讼没有什么区别,人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得到了贯彻。因而,没有设立人事诉讼程序。但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职权主义逐渐弱化,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逐步确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为明确地体现了有关辩论原则的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
八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一般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可以说,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一次划时代或革命性变化。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经结束了长期以来超职权主义的单一诉讼模式,辩论原则正在确立,通常诉讼与人事诉讼开始分野。随着辩论原则的确立,以及人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建立系统、完整的人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人事诉讼 身份关系 职权主义 辩论主义
【全文】
建 议 设 立 人 事 诉 讼 制 度
(原载最高法院2002年10期《法律适用》)
王 礼 仁
【内容提要】 在一些实行辩论主义或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和地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设有人事诉讼程序,以体现人事诉讼职权干涉原则的特点。我国由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一直采取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通常诉讼与人事诉讼没有什么区别,人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得到了贯彻。因而,没有设立人事诉讼程序。但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职权主义逐渐弱化,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逐步确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更为明确地体现了有关辩论原则的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
八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一般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可以说,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一次划时代或革命性变化。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经结束了长期以来超职权主义的单一诉讼模式,辩论原则正在确立,通常诉讼与人事诉讼开始分野。随着辩论原则的确立,以及人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建立系统、完整的人事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关 键 词〕 人事诉讼 身份关系 职权主义 辩论主义
人事诉讼,又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而关于人之身份关系的诉讼。相应地把该类诉讼案件称为人事诉讼案件和身份关系诉讼案件;把其所适用的程序分别称为人事诉讼程序和身份关系诉讼程序。人事诉讼包括婚姻事件、收养关系、亲子关系等。由于人事诉讼的特殊性,不少国家和地区设有人事诉讼程序,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程序。① 我国的
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设立人事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就人事诉讼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
《规定》),初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辩论原则的有关诉讼规则,并首次在第
八条和其他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通常诉讼中的自认等有关诉讼规则,不适用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可以说,这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一次划时代或革命性变化。它标志着我国的民事诉讼已经结束了长期以来超职权主义的单一诉讼模式,辩论主义原则正在确立,通常诉讼与人事诉讼开始分野。这一变化,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需要研究,这就是:我国是否应设立人事诉讼制度?对此,笔者不揣冒昧,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