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研究,即不动产能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对这个问题,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但也有学者则认为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 。我们认为,笼统地说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或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都是不科学的。民法理论上一般都认为,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之物。其范围一般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定着物。我国《
担保法》第
92条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及房屋林木等土地上定着物,”根据我国民法理论和《
担保法》的规定,可将不动产为分为两类 :即绝不动产与相对不动产。绝对不动产,是指绝对不能移动,移动后就会改变其性质、价值等。如土地,房屋。将土地上的土移动后,就变成了泥土而不是土地。将房屋上的砖瓦等移动后,就变成了建筑材料而不是房屋。所谓相对不动产,是指依物主意思属于永久固定物或在一定期限内相对固定物。但可以移动,移动后一般不损害原价值或损害不大。如土地上的林木、庄稼、蔬菜等定着物。相对不动产与动产区别不大,可视其具有动产性质,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实际上也是这样做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有这方面的规定。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九条规定:“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林,数额较大的,依照
刑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定罪处罚。”在这里,树木是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可见,笼统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显然是偏面的。应该说,在不动产中,相对不动产是完全可以成为盗窃对象的。至于绝对不动产能否成为盗窃罪对象,这也应从两个方面来考查:一是立法的规定,如果立法明确规定,盗窃的对象包括不动产,那么,不动产则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如果立法上明确规定盗窃罪对象为动产,或者立法上专门设立了窃占不动产罪。则绝对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法律既没有规定盗窃罪对象不包括不动产,又没有专门设立窃占法不动产罪时,对主要以密秘手段窃占他人不动产的,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是交易手段和财物的占有状态的发展状况。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财物的交易手段和财物的占有状态不断发生变化。不动产的交易手段和交易形式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同时,犯罪的自然手段也因社会观念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犯罪的科技手段也在不断提高。如果人们可以通过秘密手段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则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因此,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不能绝对地说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来看,相对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绝对不动产一般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可见,从财物的物理属性考察盗窃罪的对象,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限范围),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如电力等),有偿服务(如有偿电话服务,有偿因特物网服务)以及电子货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