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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我国公证证据规则思考

  2、公证事项真实性失实可能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利益造成损害的,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明材料须进行调查核实。
  3、公证事项真实性失实可能造成公民人身利益损害的,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明材料须进行调查核实。
  4、公证事项真实性失实可能造成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后果的,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证明材料须进行调查核实。
  5、上述事实证明材料中依规定可直接采信的法律文件不须调查。
  6、公证采信地方党政机关、设有人事保卫部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事实证明材料,其所证明的内容如有不实也不致造成侵权、纠纷和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后果的,其证明材料可不经调查。
  (四)根据公证的性质和公证人员的职业属性,确定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和方式。
  根据《条例》规定,公证工作的性质是“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员的职业属性当属法律人,这为司法部关于公证员必须从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取的规定所体现。公证处要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一定的调查核实是必需的。值得注意的是,与刑事侦查活动主动寻找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以找出和锁定罪犯完全不同,公证调查主要是核实当事人的陈述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作为法律人的公证员,其对公证事项的调查核实,侧重于程序和规则,这与刑事侦查中侦查人员重手段、方式、方法又完全不同。根据公证的性质和公证人员的职业属性,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真实性的调查手段和方式只能是询问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委托专业部门或人员作现场勘验和进行鉴定等;其中使用委托专业部门或人员作现场勘验和进行鉴定的手段、方式还要受到一定制约。如对前面提到的死亡证明的调查核实,只能运用询问证人和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手段和方式,如无相反证据出现,公证处必须出具死亡证明公证,而不得委托专业部门作现场勘验或进行DNA鉴定等。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将公证处的职能和公证员的职业属性错位,要求公证处具有侦查机关的职能,公证员具有侦探的职业属性,一旦公证人员对虚假证明不能调查清楚,就认定公证人员失职,这不但是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苟求,更是对公证性质及公证员职业属性的误解。对此应在公证证据规则中予以明确。
  (五)关于公证人员的免责规定。
  按理说只要公证证据规则出台,公证人员的免责规定不订自明,即只要公证人员按规则行事,就无需对公证事项真实性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责任;再说在证据规则中写上公证人员免责条款,也不符合规则体例。但是根据我国民众、媒体及管理层的观念和对公证的理解,作出公证人员免责的具体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放在证据规则中似有不当,应在其他规章中予以明确。在这个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的免责规定是依国情而定制的。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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