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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二)


我国学者对各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性特征作了概括,指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性特征是:(1)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2)体系内部各要件的相互依存性。(3)综合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4)法定化的犯罪构成。德日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性特征:(1)将行为整体的不同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2)多次评价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3)体系内部的层次性与各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对独立性。(4)超法规的违法评价标准。英美犯罪构成理论的体系性特征:(1)以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的结合方式构建犯罪构成理论体系。(2)直接反映刑法总则体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3)构成要件的法定化与超法规合法辩护事由的存在。(4)保护客体的超构成要件。参见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页以下。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列,我国刑法学界通常的排列顺序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我国个别学者认为犯罪构成四方面要件在实际犯罪中发生作用而决定犯罪成立的逻辑顺序却不是这样的,其实际逻辑顺序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即符合犯罪的条件的人,在其犯罪心理态度的支配下实施一定的犯罪行为,危害一定的客体即社会主义的某种社会关系。可见,在决定实际犯罪逻辑顺序上,犯罪主体要件与其它要件相比,是处于第一位的,由此得出结论,犯罪主体要件是犯罪构成诸要件中的第一要件,它是犯罪构成其他要件乃至犯罪构成整体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的基础。参见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50页。此外,还有学者提出犯罪构成的主体性,认为:犯罪构成的主体性是指犯罪主体对犯罪构成的控制和决定作用。在犯罪构成的最高级层次中犯罪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要件,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动者、驾驭者和控制者。所有的犯罪构成,无一不打着犯罪主体的烙印,无一不是犯罪主体的人身危险的表现和实现。因此,主张将犯罪主体列为犯罪构成的第一要件。参见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160页。上述观点都在一定程度上以犯罪发生的逻辑结构取代犯罪构成的逻辑结论,因而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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