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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二)

【注释】 
我国学者认为这个矛盾就象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历史之谜。参见杨兴培:《犯罪主体的重新评价》,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87页。

意大利学者指出:根据一部分理论界的看法,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与罪过无关,而应属于犯罪人的范畴;或者更确切地说,刑事责任能力是适用刑罚的个人条件。按照这种理解,刑事责任能力为存在的前提,而不是构成犯罪的条件。采用这种观点,意味着只能在严格的心理概念的意义上理解罪过的内容,因为只有将罪过视为纯粹的心理联系,才可能认为即使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上也可能有罪过。然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确也可能故意或过失地实施违法事实,但在认定刑事责任问题上,这种故意与过失的定义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与过失有根本的区别,事实上,离开刑事责任能力,就无罪过可言。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9-190页。

前苏联学者指出:在犯罪构成学说的范围内,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可能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个问题作详细的研究。参见[前苏]A·H·特拉伊宁:《犯罪构成的一般学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72页。

我国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的概念,认为犯罪构成论的体系性特征,是解决犯罪论的形式性的问题。对不同体系的犯罪构成论内容的理论来说,搞清形式性的特征,即了解其体系性特征,是了解内容实质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没有对形式特征的了解,对实质内容的讨论就会出现偏差。参见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我国学者指出,英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形式特色在于将一般与个别一分为二,二元对立,此消彼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合法辩护能否成立,采用这种排除法表明司法活动更具主动性,例外情况随时可能被作为合法辩护理由而得到认可。从形式意义上比较,英美犯罪构成理论似乎更注意个别、例外情况,其结构形态为例外情况作非罪认定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参见宗建文:《刑法立法思想及其运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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