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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从法院开始!

正名从法院开始!


鲜江临


【关键词】法院 前缀
【全文】
  虚拟世界即法学话语中的“司法改革”,涉及到法院是否前缀“人民”问题。学者和实务两方,各具高见。作为鼓动改革与接受改革措施以外的第三方,笔者对此问题议论如下:
  一、从语言学角度看法院前缀“人民”
  “人民”象征着一种文化的原始状态――《韩非子》中讲:“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据其语义,人民是一种与虫蛇禽兽对应的物种,是一种生物性的归类划分法,指称一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标明的是宇宙世界中存在的与蟒蛇、猴子、青蛙、熊猫、蜻蜓、虾子不同的一种生物类型。“人民之家”实际讲的“此不是老鼠、蟒蛇们的家”,而不标明它是一种其他高级社会组织。毛泽东讲“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动力”,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历史,毕竟不是“虫蛇禽兽”创造的。人民并非绝顶靓词,法院前缀“人民”,实无必要。
  二、从法院属性看前缀“人民”
  法院几乎不具明显的“人民性”:
  1、法院不是人民投票产生的社会组织。在现代社会,职业精英选拔机制是与民主机制并行的社会公共机构组织机制。会计、律师、法官及所属机构,不是选举票决机制产生的。如果法官和行政官一样实行“公推公选”,完全可能导致对司法技能的忽视。在社会分工与组织学的视界里,成熟社会治理的成分搭配一定是精英治理和民主治理的结合。现代社会的公共服务职业,并不实行社会票决机制,而是采技术精英的选拔逻辑:技术资质背景下的任命制成为从事公共服务的专业性机构人员选遴机制。 这就是说,社会一方面需要利用民主的机制,产生出民主治理组织,同时需要用技术专才的选拔机制,产生从事公共服务的专业性机构。当然法官任命制如果是反技能主义的,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学的反面教材,是依法治国前、以武治国中需“与时俱进”的社会组织技术。 
  2、法院审判权不是人民自治的社会权力。法院审判权不具有对世的主动性,不属于主动干预和支配社会的政治权力类型,也不属于人民自治的社会权力类型。法院审判权是宪法体制下的非政治性社会公共权力,缺乏在社会中主动性“执政能力”。法院作为一种被动行使权力的机构,缺乏主动干预社会的能力。此种权力实际上与人民关系并不突出――比如,人民家庭有矛盾而不举讼,这个机构会按兵不动;即使“人民”婚姻 “感情确实破裂”了 ,它也不会主动关心“人民的痛痒”,给人民群众送达一个离婚裁决。 法院属于国家建制,不是社会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它是国家机构,不是私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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