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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研究

  2、关于实施依据
  实施依据主要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规定权。设定是对本无限制或者禁止的活动加以限制或者禁止,并且这种限制或者禁止必须通过行政机关的许可才可以解除。规定则是在上位法已设定许可的前提下,对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实施机关、条件、标准、程序、期限、收费以及监督检查等予以细化,规定权的行使要受到种种限制,例如对条件的细化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等。
  在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上,行政许可法第二章作了明确规定,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以及省级政府规章有设定权。在规定权上,只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许可法尽管没有规定规章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权,但立法本意是承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权的。
  四、切实改进裁判理念,保护公共利益和善意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
  行政许可法不同于已往法律、法规的地方在于利益裁量机制的引入,即对于违法行政决定不能再机械地适用“违法必撤销”的原则,一概予以撤销,相反应在对相关利益进行权衡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撤销。今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构成违法的,应当在权衡三类利益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撤销。这些利益有:一是维持该行政许可决定所体现的公共利益(即撤销将会损害的公共利益);二是善意被许可人基于该行政许可决定的信赖利益;三是违法许可决定所侵犯的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个案中,第一种利益、第二种利益和二者之和均大于第三种利益,则不得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但可以确认违法;如果综合考虑,第一种利益、第二种利益均小于第三种利益,但两者之和要大于或者等于第三种利益,亦不得撤销或者确认无效;如果前两种利益均小于第三种利益,两者之和亦小于第三种利益,则可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但应判令行政机关赔偿善意被许可人的损失。在损失与赔偿额的确定上,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善意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即间接损失,原则上不予赔偿。
  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履行入世承诺大背景下的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行政许可法全新的行政管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在加大人民法院监督依法行政的历史责任的同时,必将会给现行行政审判体制、机制和理念带来冲击,产生一大批具有创新意义的新类型案件。新在形势下,行政审判工作一定要妥善处理好新法的规定、依法行政实际以及社会需要三者之间的关系,灵活把握好法与理、应然与实然的辩证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行政许可领域全面依法行政的推进,并在依法行政中不断完善行政审判制度,为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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