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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研究

  三、深入研究行政许可案件的事实审、程序审与法律审,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对行政许可的审理,主要包括事实审、程序审与法律审。
  (一)行政许可案件的事实审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许可认定的事实以及进行事实认定时,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事实认定方面
  根据行政许可法二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并发生争议时,往往涉及到申请人的身份识别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等问题。鉴于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缺乏,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对于申请人的身份认定问题,如果原告对此有争议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视听资料的提交与认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类证据予以严格把关,防止案件事实的认定错误。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诚信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核实责任
  由于行政许可是依申请行政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证明自己符合许可的条件、标准,同时承担诚信义务,对所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履行举证责任不能的,将导致其行政许可申请不被受理或者不被批准。申请人违反诚信义务的,轻则引起申请不被受理或者不被批准,重则承担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核实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形式审查责任,一是实质审查责任。形式审查责任主要适用于受理阶段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以及审查与决定阶段对行政许可法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登记事项的审查。形式审查不涉及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否有必要申请行政许可以及本机关有无管辖权等等。实质审查适用于审查与决定阶段除前述登记事项以外所有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即申请人是否符合许可的法定条件和标准等。实质审查的具体审查方式有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考试、考核等方式。
  申请人的诚信义务与行政机关的核实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有助于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事实上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审查负担和工作量,但值得注意的是诚信义务仅仅是一种单方面的行政义务,并不能因此免除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所负的核实责任,行政机关仍应依法律规定履行其核实责任。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核实责任的,仍应依法判定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行政机关在形式审查中承担的核实责任要轻于实质审查,不涉及到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但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确有问题的,诉讼中基于司法审查性质以及追求个案公正的需要,人民法院应以实质审查的标准审查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加重其审查责任,而不宜以行政机关已尽到了形式审查责任为由维持其被诉行政许可。这也符合行政机关有错必究的工作原则以及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的精神。当然,该种审查责任的加重仅适用于司法程序,并不因此意味着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因此均要加重其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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