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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案件审理研究

  遵照上述精神,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收费、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设计与创新。例如,在设定环节,区分了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对设定权作出了严格限定,取消了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对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权作出了严格限制。在实施环节,明确了实施机关的范围;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工作机制;规定实施机关的公示义务;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有诚信义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听证程序(采案卷排他主义)。在监督检查中明确区分了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等等。
  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应当结合许可法的上述精神,从整体上理解、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具体规定,这样才能跳出具体条文的局限,从更高、更深的层次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行政许可法的良法美意落到实处。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概念,正确界定案件受理范围。
  行政许可案件中,涉及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的主要是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相关行为。
  (一)行政许可
  准确把握行政许可的概念,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行政许可法二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结合行政许可法三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意见以及相关人员的理解,行政许可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是管理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行为,例如城市规划管理中对选址意见书的批准,土地管理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等等。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的单方面性,是否可以得到行政许可,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的意志。作为一种单方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只需行政机关单方意志即可成立,无需与申请人意思表示相一致,尽管申请人在申请阶段作了意思表示,但该意思表示相对于行政许可决定不具有决定意义或者说形成意义。这一点与行政合同不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行政机关必须与申请人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
  二是外部性。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管理行为,例如公安机关对公民申请因私出国护照的审批。外部性主要体现在行政许可是针对政府机关(包括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审批的外延则要比行政许可广,不仅包括行政许可,还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例如,财政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财务处理事项的审批,外交部门对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外事审批权的国务院部门颁发因公护照权、护照签证自办权等的审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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