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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责任论

【注释】
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6页。

参见(英)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

弗洛伊德指出:习惯上把心理的东西都看作是有意识的,这是完全不切实际的。它把一切心理上的道德都割裂开来了,使我们陷入到心身平行论的无法解决的困境中,它易于受到人们的指责,认为它全无明显根据地过高估计了意识所起的作用。参见(奥)弗洛伊德:《一个幻觉的未来》,杨韶钢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

参见(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 高觉敷译, 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参见车博文:《西方心理学史》, 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页。

参见(奥)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引论》,高觉敷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45、50页。

参见车博文:《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64页。

参见(前苏)A·A·皮昂特科夫斯基:《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第81—82页。关于潜意识理论在过失心理分析中的进一步论述,参见拙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40页以下。

参见胡鹰:《过失犯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161页。

参见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把注意义务分为客观的注意义务与主观的注意义务。违反客观的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性要素;违反主观的注意义务成为责难过失犯的根据。换言之,前者违反评价规范;后者违反意思决定规范。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大陆法系国家过失理论中的主观注意义务问题实质上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注意(预见)能力问题。参见周光权:《注意义务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我国学者指出:过失的注意义务,应当严格地以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要求为依据。认为没有违反法律规范要求的和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注意义务,就不存在过失心理。参见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235页。

参见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288—289页。

参见林山田:《刑法通论》,台湾三民书店1986年第2版,第255页。

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5页。

参见(英)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46页。

我国学者对民法典中的“人”的观念进行了考察,参见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人’的观念”,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以下。

关于刑法中的理性人与经验人的详尽阐述,参见拙著:《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李靖选:“过失犯罪若干问题浅论”,载《刑法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8页。

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我国学者亦称为假定可能性,参见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4—175页。

在哲学上可能性与现实性是一对范畴,现实性是指现在存在着的一切事物的客观实在性,是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统一。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变化的种种趋势,是事物中潜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现实,但尚未转化为现实的东西。而可能性又可以分为抽象可能性与现实可能性:抽象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缺乏充分的根据,在目前无法实现的可能性。现实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中有充分的根据,在目前即可实现的可能性。参见李武林等主编:《欧洲哲学范畴史》,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4页。

参见拙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 第187页。

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4页。

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249页。

参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8—249页。

参见拙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2页。现在看来,这种违法性的潜意识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没有什么不同。

参见拙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第52页。

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 李乔等译,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5—126页。

参见田宏杰:《违法性认识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9页。

参见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29页。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从过失中发展起来的,此后才扩大适用于故意。参见(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等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96页。

见(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4—235,239页。

日本学者指出,现在大量存在着诸如铁路、汽车、航空器、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以及土木建筑事业、矿山、工厂、电力、煤气供应设施等可以引起灾害带有侵害各种法益的危险性,而又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事业。如若因其带有危险性而予以禁止,社会生活将陷于瘫痪。尽管这些事业带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在危险与社会效益的相对关系上,还具有社会相当性,应在某种限度上被容许其存在,这就叫做“被容许的危险”。参见(日)福田平、大冢仁:《日本刑法总论讲义》,李乔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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