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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里“国企两权分离失灵”的探源与反思

  与西方相比,我国作为后进国家,要实现“后发优势”,更需要经济法积极地发挥作用。由于是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而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不仅面临着“市场失灵”,而且面临着“市场缺位”,发展的紧迫性使我国不可能再象西方国家那样用漫长的上百年的时间来等市场“自发的到位”,只能用政府主动干预的方式来实现市场“自觉的到位”。这些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充分运用经济法来调节。西方是民商法为经济法“引路”,中国则是经济法为民商法“铺路”。这种特殊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经济法意义上的国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显重要。经济法意义上的国有企业不实行两权分离,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当然也不可能例外。 
  (二)民商法意义上的国企为何也不适于采取两权分离治理模式 
  公有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都不可能把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我国的民商法意义上的国企实际上是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应受《公司法》的调整,而不能再沿用传统的“三分法”。按照西方通行的公司法原理,只要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公司,不管是什么性质,两权分离都是其降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优选方案”。(此处所说的“现实优选方案”,是与“理想最优方案”对应的。在经济学上,从产权目标实现的方式来看,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叠,是协调性最好的企业形式,即理想化的最优方案,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的产权目标与经营者的行为目标是统一的,经营者就是所有者。但这种方案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在现实中由于所有者的能力、精力、时间有限,不得不委托专门的经理人进行经营,即两权分离,这虽然不是“最优”方案而只是“次优”方案,但由于它是“现实可行的”,因此成为普遍的选择。) 
  但我们认为,改造为公司制之后的、民商法意义上的中国国企仍然不应照搬西方的公司法理论,仍然不适于采取两权分离之治理模式。为什么?因为,从理论的角度看,中国国企不具备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土壤,淮南淮北有别;从实证的角度看,中国国企的现状已经使“一切尽在不言中”了。这两个角度在前文已经分别详细论述过,故此处从略。 
  
【参考文献】参考文献: 
  [1]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258页。 
  [2]李华振、刘卫华:《中国国企“两权分离”为何失灵?》,载《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2003年第37期。 
  [3]李明良:《证券市场国有股权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 
  [4]彭万林、覃有土等:《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267—268页。 
  [5]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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