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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里“国企两权分离失灵”的探源与反思

  误区透析四: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是建立在“合谋型博弈矩阵”之上的,难以通过“囚徒困境”达到“纳什均衡”。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通过博弈论揭示了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即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合谋)较之人们之间的竞争,前者对人们的效益(好处)最大。因此,如果是一个只有两方参与的简单博弈关系,则二者之间的合谋能使他们的效益都达到最大化。但现实中的博弈往往都有三方以上的参与者,各方共同的博弈是一个“大”博弈关系,任何两方之间又会产生“小”的博弈关系,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研究,这种情况下,任何两方之间的小博弈关系如果是合谋型的,则它们之间就会达到各自的效益最大化,但这样就可能损害没参与这个小博弈关系的其它方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采取监督措施,把这些小的合谋型博弈转化为“囚徒困境”,[17]使之变成“不合谋”,从而维护大博弈关系达到各方共同的效益最大化均衡。 
  西方的两权分离之博弈关系中,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元制中不设监事会,但在董事会里设有独立董事和其它非执行董事)、经营者等参与者。由于它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所有权归私人,因此,在这个大的博弈关系中,源于所有者(通过股东会行使)的激励机制能顺利运转,所有者从源头上以“关心自己财产利益的内部化动力”来积极监督经营者、董事会、监事会,把它们之间的合谋型博弈“逼入”囚徒困境,从而达到各方共同的效益最大化均衡。 
  中国国企的两权分离之博弈关系中,参与者更多,有抽象意义上的全民、整体意义上的政府、具体意义上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等。在这个远比西方两权分离复杂得多的博弈关系中,由于最初始的所有者是抽象意义上的全民,它不是自然人,而是拟制人,不可能产生象关心私权一样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中国国企的所有者从源头上就缺乏足够的“内部化动力”来积极监督政府、部门、官员、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这样,在这个长长的博弈链中,除了最初始的所有者(全民)之外,任何两方甚至多方都很可能达成合谋型博弈,合谋侵害全民的所有者利益。 
  四、理论反思:两权分离治理模式并不适合中国国企 
  通过上述的两权分离“桔生淮南淮北”之中西比较,笔者主张:两权分离实际上并不适合中国国企,必须探索新的国企治理模式。然而,不少学者仍认为两权分离对中国的国企治理“曾经”发挥过比较明显的正面作用,过去20多年的改革成就便是明证,因此,它并没有在中国的土壤里由“桔”异变为“枳”,不必对它进行改革。对此,笔者并不否认,但我们发问的关键在于:第一,任何成就都是相对的,是以某个参数作为参照物的。之所以认为过去20多年的两权分离对国企治理是“有成就的”,实际上是以改革之前的烂摊子作为参照物的。改革之前,尤其是经过了十年“文革”浩劫之后,中国国企可以说连一个“枳”也没有。改革后,通过引入两权分离治理模式,国企收获了几筐“枳”,于是,从来没见过这么多“枳”的人们就认为两权分离治理模式是中国国企的救世灵药。但放眼世界、放眼未来,我们要求的不仅仅是这几筐“枳”,我们追求的是大丰收的“桔”,是真正的、又大又甜的蜜桔。“他人跨骏马,我能骑驴子;看看步行人,心里稍平衡。”这首打油诗似乎比较适于形容那些津津乐道于两权分离治理模式的学者。第二,如果把某个模式“曾经的”推动作用视为永远坚持它的理由,那么,建国初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也曾起过很大的推动作用,我们为什么不坚持它?同样道理,“曾经的”推动作用也不能成为我们在已经加入世贸之后、开始真正与国际接轨的新时代背景下仍坚持国企两权分离治理模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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