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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里“国企两权分离失灵”的探源与反思

  三、误区探源:对“国企两权分离失灵”的经济法四维透析 
  我国的国企治理之所以一直沿着两权分离的方向进行,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有马克思经典著作作为指导的。马克思在研究借贷资本和股份资本时,明确地指出这两类资本都是两权分离的资本。马克思指出:“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实际发生机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人,别人所有资本的管理人。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机能与资本所有权分离了。” [6]列宁更进一步认为两权分离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资本主义的一般特征就是资本所有权同资本对生产的投资权分离,货币资本同工业资本分离,全靠货币资本收入为生的食利者同企业家和其他一切直接参与运用资本的人分离。” [7]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无误地说明了中国国企两权分离是来自马列主义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 [8]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剖析不可不谓不深入,也不可谓不正确。两权分离治理模式(不管是旧的还是新的)也都“曾”在相当的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国企改革的进程。但问题在于:两权分离作为一棵生长在“自然人所有制”土壤上的“桔树”,它移植到“拟制人所有制”的中国土壤上之后,会不会“水土不服”?中国的土壤里有它所需要的养份吗?会不会异变为“枳树”?“淮南”与“淮北”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无视这一点,就导致了目前我国国企两权分离治理模式“失灵”的困惑现状。 
  误区透析一:从产权初始界定论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是建立在“拟制人所有制”法律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自然人所有制”的法律基础上的。 
  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家把自然人所有制视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波斯纳认为:“只有通过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一块土地为人们所有,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它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9]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具有意志的“生命体”,是“真实的人”,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拟制人却不是一个生命体,它由自然人组成,是“拟制的人”,它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所谓的拟制人意志也只不过是由有关自然人“假借拟制人之名而进行的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的自然人就可能操纵拟制人。 
  在拟制人所有制的几种类型中,西方学者认为国有制是最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的一种典型。他们对国有制的质疑十分尖锐:“究竟为什么要坚持国有制?如果通过巨大的但一点也不能肯定会成功的努力使国有企业模仿私人企业的行为,而不用变成所有者,那么,这又有什么样的实际好处呢?” [10]产权大师德姆塞茨对国有制也不认同:“国有制则意味着只要国家是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不能使用国有资产,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这一权利。我不想详细地检验国有制。” [11]阿尔钦更是激进地认为:“政府、公众或共同体产权的性质确实依赖于政府的形式,由于这些方面的确是如此含糊和不明确,企图在每种情形下正式地推演出资源配置的结果与行为是会受到阻碍的。” [12]总之,西方学者认为拟制人所有制由于“与市场经济根本不相容”,因此,适于西方自然人所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就无法适于中国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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