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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寨沟和影视剧拍摄权不容“二次污染”

    但是,权利的行使是有界限的,超出权利的界限就是权利的滥用,这是民法理念中的权利理念和自由理念的内在要求。影视剧拍摄权也不例外,权利人在行使影视剧拍摄权时,必须依照拍摄权行使规则进行。违背了影视剧拍摄权的行使规则,意味着拍摄权的滥用,滥用的权利表面上可能会给享有拍摄权的权利人带来预期的利益,但在本质上却同时牺牲了另一种利益,包括他人私益和社会公益。以牺牲别人的正当利益为代价去单纯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所换来的此等私益是打了折扣的廉价私益,本质上是自私的表现。以“《神雕侠侣》案”为例,该剧组在拍摄电视剧《神雕侠侣》时,已经滥用了影视剧拍摄权。具体说来,影视剧拍摄权中的场地选权能没有得到正当行使。选择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著名风景旅游区九寨沟,作为《神雕侠侣》部分剧段的拍摄场地,是影视剧拍摄权的享有者的场地选择权能,本应谨慎的注意与九寨沟方面签订的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即在运用旅游资源拍摄影视剧片断时,要注意保证旅游资源不得遭到非法使用,尤其是重点自然文化景观的完整性不容任意人为破坏。可是该剧组却在九寨沟拍摄时污染了当地自然环境,甚至擅自进入上百万年才得以形成的神仙池进行拍摄,显然,这是以牺牲人类的世界文化遗产为代价的,侵害了社会公益,从权利行使的角度看无疑是滥用了场地选择权能,已经超越了影视剧拍摄权的合理界限,不仅“污染”了九寨沟,而且还“污染”了拍摄权。此事件造成的消极影响已经越来越大,不久的将来,善良而富有爱心的人们在享受着《神雕侠侣》可能会有的良好影视效果的同时,或许还会回忆起这场“光头”李进和“大胡子”张纪中的纷争,也会为九寨沟遭遇的本不应有的污染而感到痛心。事实上,《神雕侠侣》不是进驻九寨沟拍戏的第一家,张艺谋的武侠片《英雄》曾在2001年底进驻景区,在箭竹海和诺日朗瀑布拍摄,前后也有半个月左右,当时两位演员李连杰和梁朝伟不仅下了水,还在湖水下隐藏了水下摄像机,这同样是对影视剧拍摄权的“污染”。
    需要提及的是,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电视剧管理规定》中没有对电视剧制作过程本身的义务要求作出规定,其“电视剧制作”一章的规定行政色彩较为浓厚,除了提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相关管理规定之外,丝毫没有提及拍摄行为的正当行使问题。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立法疏漏,包括广播电视立法、电影立法在内的文艺立法,应该在及时纳入立法规划的同时,也要注意对文艺立法理念或者立法指导思想的正确确立。加强文艺行政管理(包括影视行政管理)是必要的,但纵向的行政管制万不得遗漏影视拍摄者的横向涉他义务,因为,忽视了这一点,就意味着给影视剧拍摄权的滥用铺好了“温床”。万一再有剧组去九寨沟拍摄时又下了神仙池,岂不等于纯洁的九寨沟和无暇的拍摄权又会遭遇“二次污染”?
        二OO四年十二月五日夜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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