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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几个西方宪法问题

请教几个西方宪法问题


刘大生


【关键词】请教
【全文】
  
  
  本人是江苏省委党校的宪法学教授,但是对许多宪法问题却不甚了了。其原因有二,一是没有遇到好的老师,二是自身愚钝、懒惰,未到西方求过学。下面几个问题,是本人作为宪法学教授应当向党校学员讲清楚实际上没有讲清楚的问题,为了应付教学,希望网友(尤其是生活在西方国家的网友)赐教,本人不胜感谢。
  一、美国的选举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美国宪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President是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各邦选民先选举相当于国大代表的President选举人,再由President选举人投票选举President。为了保证“国大代表”投票的公正性,宪法同时规定,“国大代表”必须是平民,任何已经担任公职的人不能担任“国大代表”。按照这些规定,“国大代表”显然有投票的自主权,参加President竞选的人应当面对“国大代表”展开竞选活动,但在实际上,竞选者都是直接面对选民竞选的。选民只是根据自己对President竞选者的印象,而不是根据自己对“国大代表”竞选者的印象投票的。比如,选民如果对共和党推荐的President候选人感兴趣,就会将选票投给该党推荐的“国大代表”候选人,而不管这些“国大代表”候选人的素质如何。
  更重要的是,政党政治导致“国大代表”的竞选者必须隶属于某个政党,他们不能以个人名义竞选“国大代表”,而只能以整体的名义接受选民选择。比如,某个邦国依法应当产生10名“国大代表”,按照宪法的原意,选民可以在11名以上的候选人中择优选举10人做“国大代表”,这10名“国大代表”究竟投哪一位President竞选者的票,选民不予干涉。然而在实际上,往往是民主党推荐10名“国大代表”候选人,共和党又推荐10名“国大代表”候选人,无政党背景的独立President竞选者也在该邦推荐10名“国大代表”候选人,选民不是一个一个地对“国大代表”候选人投票,而是10个10个地对“国大代表”候选人投票,一旦某一个“10人小组”获得最多选票,他们就一起当选为“国大代表”。
  然而,这样一来,“国大代表”就不再具有任何投票的自主权,他们就成了某一部分选民的傀儡,成了彻头彻尾的橡皮图章。既然如此,“国大代表”和“国民大会”(即选举团)还有存在的必要吗?各位President竞选者在各个邦国随便放一个符号,如一面图章,一面党旗,或者一个字母(K、B之类),这个符号在大邦表示20个左右的“国大代表”竞选人,在小邦表示10个左右的“国大代表”竞选人不就行了吗?也就是说,“国大代表”完全可以虚拟化,根本不需要真正的活人担任。“国大代表”虚拟了,“国民大会”当然也就可以虚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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