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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机能二元论

  (一)刑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刑法自从它产生那一天起,就与国家结下了不解之缘。刑法不仅是国家制订的,而且它也主要被用于保护国家利益。因此,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就成为刑法的重要机能之一。由于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国家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国家本身也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刑法存在的客观价值。
  刑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主要通过惩治国事罪体现出来、国事罪就是指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在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中,关于国事罪的规定极少,这与当时国家尚不发达有一定关系。在古希腊的雅典,各种犯罪以国事罪占主要地位,凡是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祀或向民众大会提出非法决议的均属此类。在古罗马社会,出现了公犯和私犯的划分,其中公犯就是指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对于公犯,刑罚具有公共特点,即由国家科处刑罚(poena public),无论对它们是否提出公共诉讼。在中国古代,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主要是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因而,刑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君主政权的保护上。例如,中国封建刑法中有十恶之罪的规定,这十条重罪都是关系到君主的权力地位和封建政权的统治基础以及宗法伦理关系中的一些根本问题,涉及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最高利益,所以封建刑法才把这些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以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和巩固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在十恶大罪中,谋反位列第一,指“谋危社稷”的犯罪,社稷是指封建专制政权。因此,谋反是典型的侵害封建国家的犯罪,封建刑法将其作为统治重点。在近代,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对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作了论述。贝卡利亚所说的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实际上就是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这种犯罪最典型的是叛逆罪,贝卡利亚认为这是危害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在贝卡利亚看来,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8〕而侵害国家的犯罪则直接以社会为侵犯对象, 这就是它和其他犯罪的区别。在现代社会,国家利益是指国家专属的法益。由于对犯罪的评价是以国家立法形式出现的,因而国家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基础,必然将侵犯国家法益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对国家法益的保护,是以限制个人自由为代价的。但在现代社会,国家是基本的社会组织,一切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都是在国家组织下进行的。因此,确保国家权力的安全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如前所述,在古罗马法中,只有公罪与私罪的区分,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没有明显分化,因而公罪包含了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与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及至中世纪,社会公共利益逐渐与国家利益相分离,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在犯罪中慢慢独立出来,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机能也得以凸现。例如,在12、13世纪法兰西王室刑法中,共谋破坏共同利益是可处以长期监禁的犯罪,它包括勾结商人或工匠图谋抬高物价,并对那些不加入者进行威胁的犯罪行为。〔9〕到了西方近代, 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社会结构的建立,社会利益进一步与国家利益分离开来。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把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称为与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具体地说,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行为。例如,在被指定进行贸易和公民来往的公共街道上喧闹和豪宴狂饮;向好奇的群众发表容易激起他们欲望的狂热说教等。〔10〕“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它有别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但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又具有密切的联系。以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而言,维护社会秩序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有稳定的国家统治,因为国家统治建立在社会秩序的基础之上。就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而论,社会利益能还原为个人利益。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指出:社会利益脱离个人利益而成为单纯的利益,其方法与国家利益的情况有所不同。这里,社会性的道义秩序成为独立的保护利益,国民有遵守这种道义秩序的义务,因而违反该义务,也就被认为其中有违法性。依据上述观点,如发行、销售以及公开陈列淫秽的书刊和画册的行为,因其违反性的道义秩序,是违法的,构成犯罪。即使在密室给成人看黄色电影,也因有损于性的道义秩序而成为犯罪。〔11〕因此,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也是刑法的重要机能。
  (三)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
  在任何社会,只要存在法律秩序,公民个人的生命自由、安全和财产等这样一些基本权利都是受保护的。在此,从直接意义上来说,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指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从间接意义上来说,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实际上也意味着对其他公民的利益的保护。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是潜在的被害人。那么,为什么说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中包括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呢?换言之,刑法对个人利益的保护为什么不属于人权保障机能?这个问题的回答,主要涉及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这两种刑法机能的区别:社会保护机能是通过对犯罪的惩治而实现的,因而属于刑法的积极机能或曰扩张机能;而人权保障机能是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包括立法权与司法权)而实现的,因而属于刑法的消极机能或曰限制机能。显然,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是通过惩治犯罪而实现的,因而属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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