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1〕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页。
〔2〕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1页。
〔3〕参见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0页。
〔4〕参见[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第20页。
〔5〕参见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0页。
〔6〕参见胡适:《先秦名学史》,上海学林出版社1983年版, 第141页。另注:刑名之名,是指与罪名相应的刑名——即刑罚的名称,还是刑之学(刑法学)与名之学(逻辑学),尚可辩驳。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刑法与逻辑关系甚为密切。
〔7〕参见乔伟:《唐律研究》,山西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第32页。
〔8〕参见:《历代
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291页。
〔9〕参见张汝伦:《意义的探究——当代西方释义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页。
〔10〕参见[美]理查德丁·伯恩斯坦:《超越客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11 〕参见[德]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 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页。
〔12〕参见[法]让—皮埃尔·韦尔南:《希腊思想的起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47—48页。
〔13〕参见[美]理查德·霍金斯等:《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页。
〔14〕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15页。
〔15〕参见[美]庞德:《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16〕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22页。
〔17〕参见谢邦宇等:《行为法学》,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6页。
〔18 〕参见[德]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 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
〔19〕参见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73页。
〔20〕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21〕参见陈兴良、周光权:《法律多元:理念、价值及其当代意义——尤其从刑事角度的思考》,《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第31 页。
〔22〕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6页。
〔23〕参见[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24〕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1页。
〔25〕参见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237—238页。
〔26〕〔28〕参见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327、333页。
〔27〕参见陈金钊:《法制及其意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3页。
〔29〕[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3页。
〔30〕参见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8页。
〔31〕参见拙著:《
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5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