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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与贪污罪之比较

  在以上侵占罪的客体中,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显然不在贪污罪的客体范围之内,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财产都属于公共财产,因而其财产所有权本来都是贪污罪侵害的客体。但在《决定》设立侵占罪以后,这种情况已经有所变化: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不再是贪污罪的主体,因而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已经不再是贪污罪侵害的客体。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仍然是贪污罪侵害的客体,但只有国家工作人员侵害这一客体才构成贪污罪,而国有企业的职工侵害这一客体的构成侵占罪。由此可见,在客体上,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交叉,但侵占罪的客体范围更为广泛。应该指出,由于侵占罪的设立,使贪污罪的客体单一化为国有财产,以往公共财产这一概念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分化。在这种情况下,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体上的区别,主要就表现为贪污罪侵害的只能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而侵占罪侵害的客体在所有制形式上并无限制,既可以是国有财产所有权,又可以是混合财产所有权,还可以是私人财产所有权。
    二、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立法意义
  侵占罪的设立,使贪污罪的构成范围大为缩小,同时也使这两种犯罪互相交织,给司法实践正确地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我们认为这一立法顺应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而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以往政企不分的国家管理模式正在发生变化。我国传统经济体制是以高度集中的行政管理为特征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企业的政企职能不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人员都视同国家工作人员,以管理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管理企业工作人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打破了政企不分的管理模式,国家从直接管理经济变为对国民经济实行宏观控制。而企业的自主权得以落实,成为市场主体,直接面向市场并承担经营风险。与此同时,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也实行了改革,国家公务员制度正在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以往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注重对干部的政治管理,对于干部的专业特点注意不够,因而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的干部统一管理。这种干部管理体制与当前我国的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严重不相适应。为此,我国开始对干部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对干部进行分类管理,其结果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个概念逐渐分化乃至于最终取消,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管理,国家司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根据专业特点实行专业化的管理,对这部分人员视同公务员。对于公务员主要以监督管理为主,加强廉政建设。因此,以后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限于上述人员。而对于从事经济管理活动的人员,从国家工作人员中分离出来,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依赖于建立并健全经济管理制度,使之在法律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以后不再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而是成为具有经济犯罪性质的业务犯罪的主体。从广义上来说,可以把业务犯罪归之于职务犯罪,因为它与行为人的职责相关。但从狭义上来说,职务犯罪是一种公务犯罪,而公务与业务还是有所区别的。区分职务犯罪与业务犯罪,对于重点惩治掌握国家权利的各级官员的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还可以把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明确地加以区分,根据两种犯罪的不同特点采取有效的惩治措施。
  其次,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财产所有制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单一的公有制,贪污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不受非法侵害。而现在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已经不复存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的经济蓬勃发展。事实已经证明,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对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有促进作用的,它们将在我国经济活动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提出了一个如何保护公有制以外的其他所有制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问题。这里所谓其他所有制的财产,包括私营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的财产和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财产以及股权式企业的财产等。由于这些财产形式在我国都是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才出现的,因此开始的时候都通过扩大贪污罪的主体与客体来加以保护。例如,对于以股权形式出现的公私混合财产,往往以刑法81条关于在“合营企业”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的规定为根据,论证私人投资应以公共财产论,因而侵占这种财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这里的“合营企业”,在刑法草案第33稿中是“公私合营企业”。而当时的公私合营企业,在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采取了赎买政策。在这种情况下,视同公共财产是可以的。在刑法定稿时修改为“合营企业”,之所以修改为“合营企业”,根据参与刑法制定工作的高铭暄教授的介绍,是因为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公私合营企业不存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开始出现了。〔1〕因而,似乎可以根据刑法81 条将中外合资企业的财产解释为公共财产。但实际上中外合资企业与我国50年代的公私合营企业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因而将中外合资企业财产视为公共财产的解释,难免有削足适履之嫌。更何况,还有外商独资企业财产、私营(或者民营)企业财产显然难以涵括在公共财产之中。由此可见,以单一的所有制形式作为犯罪客体的贪污罪,已经难以适应当前保护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公司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实际需要。为此,对于贪污罪的构成范围,只能严格从主体身份上去界定,视为一种职务犯罪。而侵占罪,只是从利用职务上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公司或者企业财物这一本质特征去把握,不再考虑公司或者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性质。换言之,对于公司或者企业的财产,不论是公共财产、私人财产还是混合财产,都一视同仁地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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