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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均衡的中国命运

  我国传统的经验作业法已经不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亟待改革,这一点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我国刑法学界借助于决策学、数学、电脑技术以及其他科学方法与技术对量刑的方法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讨,取得了有益的成果。当然,如何将这些量刑的科研成果运用于司法实践,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换言之,现在还不可能马上废除经验作业法,采用新的量刑方法。因为:第一,受司法人员素质的制约。由于科学的量刑方法用了数学等科学方法,对司法人员文化素质的要求比较高,而恰恰在这一点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第二,受物质条件的制约。因为科学的量刑方法需要大量的物质投入,例如采用电脑等,全面推行尚不具备条件。因此,我们认为量刑方法的改革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进程,科学的量刑方法的推行也不可一蹴而就。在前面介绍的科学量刑方法中,前三种属于数学量刑法,它与电脑量刑法有一定区别,又有密切联系。实际上,电脑量刑法是建立在数学量刑法的基础之上的,是数学量刑法的高级形态。因此,量刑方法的科学化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可以先试行数学量刑法,在此基础上逐步探讨罪刑之间数量关系的内在规律,从而为电脑量刑法的运用奠定基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推行电脑量刑法。应当指出,电脑只是量刑的辅助系统,即使采用电脑量刑法,量刑的主体也不是电脑而是人。因此,罪刑均衡在司法中的实现虽然可以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但却永远离不开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
  
【注释】  参见苏惠渔等:《量刑与电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百家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第11—12页;第136—137页。
参见〔日〕曾根威彦:《量刑基准》,载《中日刑事法若干问题——中日刑事法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页;第51—52页。
参见徐海风、辛方玲:《论刑罚的量刑格及其意义》,
参见郑昌济、郑楚光:《刑罚量化的决策分析》,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1期,第21—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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