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是法是否具有预见性?这个问题的确切含义应该是人的理性是否具有对社会发展的预见能力。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所谓超前立法并不是完全脱离社会现实。否定超前立法的同志认为,超前的意义,就是超越现实总体,而法恰巧在总体上丝毫不能超越现实,客观实际是一切立法工作的出发点。〔28〕我们认为,超前立法与从实际出发并不矛盾。超前也只能建立在从实际出发的基础之上。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的超前性与其现实性是统一的,作为立法原则的超前性不能脱离于现实,它必须是在现实中孕育着“应该”与“可能”的超前性。事实上,科学发展到今天,我们完全可能通过对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规律加以正确地认识与预见,并将其转化为明确的法律规范,以引导并规范人们行为的活动。正如有人所指出:立法超前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和法律规范之社会功能的题中之义,是立法活动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是法律运行的规律之一,也是当代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29〕
第三个问题是立法的认识论基础,也就是法反映的到底是理性还是经验?毫无疑问,滞后立法的观念带有强烈的经验主义色彩。那么,能不能说超前立法就是否定经验在立法中的作用而纯然以理性为基础呢?不能这么说。因为我们已经指出,超前立法不是脱离社会现实,而是立足于社会现实对社会发展的前瞻。我们同样反对那种完全脱离现实性的超前性,因此,超前立法之超前是有限度的。我国法学界有人正确地指出了立法观念的变迁:与早期的立法观念不同,立法已经不是仅仅局限于对经验的总结,对现实社会管理的直接描述了。这种与早期社会发展滞缓,经济形态有限,人际关系简单,社会管理单一的状态相吻合的立法观念在当今社会发展迅猛,经济形状多样,人际关系日趋复杂,社会管理综合化的历史发展阶段上显得如此苍白无力。人们如果不在法律中对尚未展开但又必然展开和发生的行为事先给予法律界定,提供诉讼手段,那么,人们将在实施法律中遇到无数个无法可依的困境。历史呼唤着法律的深层介入,社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法律引导,法律规范本身也要求其长久、相对统一的可行性。为此,经验性立法、总结性立法之中逐渐加入了超前性立法的内容,超前性立法在社会总立法中的比重已有长足地增加。从法律个别条款的超前内容到整部法律的超前设定;从注重于过去和当前转变为注重于现在和未来;法律的可行性得到了历史性的扩大。为此,超前立法的观念,移植立法的观念作为经验性立法观念的补充,日益在当代立法实践中得以体现。〔30〕因此,随着立法活动的发展,由经验立法向理性立法的发展,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当然,以超前为特征的理性立法也不能离开对现实社会的经验认识。只有正确地认识经验与理性的关系,才能使立法既植根于现实社会,又对社会发展作出科学预测,从而使立法活动在推动社会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注释】〔1〕参见(美)D·布迪等:《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2〕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 年版,第250页。 〔3 〕参见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4 〕参见赵旭东:《从神权衍生的法观念》, 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第14页。 〔5〕参见(前苏)N·M ·贾可诺夫等:《巴比伦皇帝与古巴比伦法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152页。 〔6〕〔7〕参见(前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6页、第15页。 〔8〕〔22 〕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页、第13—14页。 〔9〕参见《阿奎那政治著作选》,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6页。 〔10〕参见(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1页。 〔11〕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20页。 〔12〕参见(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38页。 〔1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6页。 〔14〕〔20〕参见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思想述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第125页。 〔15〕〔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第538—539页。 〔17〕〔18〕〔1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 第121—122页,第1卷,第183页,第21卷,第347页。 〔21〕〔23 〕参见:(美)庞德:《法律史解释》, 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第5、110页。 〔24〕参见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67—372页。 〔25〕参见(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0页。 〔26〕参见张根大等:《立法前总论》,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1—92页。 〔27〕参见(美)安·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3页。 〔28〕参见胡川:《立法可先导不可超前》,载《法学》1991年,第4期,第10页。 〔29〕参见何勤华:《立法超前—法律运行的规律之一》,载《法学》1991年第4期,第9页。 〔30〕参见孙潮:《当代立法行为的基本走向》, 载《法学》1991年第11期,第17—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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