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主义法观念把法看作是人类经验的表现,是经验的条理化。习惯法是在人类漫长生活中积累起来的,是人类法经验的积淀与结晶,因而经验主义法观念重视习惯性。历史法学派可以说是主张经验主义法观念的一个流派。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反对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立法观点,否定自然法的存在,同时又否定成文法是立法者的创造物。萨维尼认为,自然法是一个不足为据的超经验的先天假设,它根本不能作为法的渊源;而人定法的形成也不是由于立法的结果,是在立法者的活动范围以外形成的,所以理性主义的立法观点,即通过人类的普遍理性制定出人类普遍适用的法典这种观点,完全是幻想;是荒诞无稽的。萨维尼认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长和几乎是盲目地发展,不能通过正式理性的立法手续来创建。萨维尼在反对自然法的同时,主张法是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从民族精神的法本体论出发,萨维尼坚持以习惯法为法的基础;认为法的最好来源不是立法,而是习惯,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习惯法是具有生命力的,其地位远远超过立法;只有习惯法最容易达到法律规范的固定性和明确性。〔24〕萨维尼鼓吹民族精神,维护习惯法,以此与自然法的理性主义法观念相抗衡,无不表现出其经验主义的哲学思想。
法所表达的是理性还是经验,这个问题与立法有着直接关系。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理性和经验是密不可分的。立法是对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理性把握,只有在理性的层面上,立法活动才能得以科学地进行。但是,立法活动同样也离不开经验,理性的立法认识本身就来自于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理性主义的法观念强调立法活动中理性的重要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如果完全排斥经验认识,那么人类理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难免陷入幻想。而经验主义的法观念否认理性在立法活动中的作用,片面地依赖经验,甚至以此作为否定制定法的理由,显然也是十分偏颇的。事实上,制定法与习惯法并非总是矛盾的,立法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创制,二是认可。除了通过立法活动直接创立法律以外,认可指的就是对习惯法的认可,通过立法机关的认可使之上升为法律。因此,在立法活动中,理性与经验是统一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立法是将人类对客观事物的经验认识通过理性加工而上升为法律。只有从理性与经验的辩证统一上,才能正确地阐明法的认识论。正如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哲学派法学家强调的是理性,而历史派法学家所强调的则是经验。这两种思想都有道理。只有能够经受理性考验的法才能坚持下来。只有基于经验或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宣言才成为法的永久部分。经验由理性而成,而理性又受经验的考验。舍此之外,在法律体系中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站得住脚。法是通过理性所组织和发展起来的经验,由政治上有组织社会的造法或颁法机关正式公布,并受到社会强力的支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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