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神本源论到法的人本源论的过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西方,神法与人法的分离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法哲学史贯穿着两个概念:自然的或天然的法的概念和由人所确立与制定的法律的概念,或者叫自然法与人定法。〔7〕自然法是从神法演变而来的, 体现的是神或上帝的意志,而人定法是由人制定的,体现的是人的意志,并且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概念的出现,是法的本源从神性到人性转变的肇始。据美国学者博登海默介绍,这一转变发生于公元前5世纪, 当时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彻底的批判。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更改。〔8〕但除人定法以外, 自然法观念依然存在,形成法的观念的二元论。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不存在这种法的二元论。自从西周神权法观念破产以后,走上了家族法或称伦理法的发展道路,以礼入法,因而法的本源是礼的一元论。这里的礼是人之礼而非神之礼,因而是法的人本源的一元论。应该说,西方自然法与人定法二元论的观点,对于西方法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西方中世纪,宗教神学对法观念仍然起着支配作用,神法与人法的观念并存。例如阿奎那指出: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然而,显然可以看出,如果世界是像我们在第一篇中所论的那样由神治理的话,宇宙的整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所以上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就像宇宙的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9 〕阿奎那明确指出:人法只不过是永恒法的体现。这种观念在古罗马法中得到充分反映,古罗马著名法学家查士丁尼指出: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则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始终是固定不变的。至于每一国家为自身所制定的法律则经常变动,其变动或由于人民的默尔同意,或由于以后制定的其他法律。〔10〕及至西方启蒙时期,随着人本主义的勃兴,法的人本源论才彻底得以确立。其中以社会契约论所反映的法律观念最为明显。例如,卢梭认为,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由、生命和财产。为此,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维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11〕根据卢梭的意见,社会契约乃是人们自身之间的一种结合行动,由此产生了国家与法律。因此,卢梭把法律看成是人们约定的产物,指出:人民在一切社会关系上,既已把他们每个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现这个意志的条款,同时也就成为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拘束力的根本法。这些根本法之一并规定着负责监督执行其他各项法律的官员的选任和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包括维持
宪法所需要的一切职权,但不能涉及
宪法的变更。〔12〕卢梭明确地把法视为人的意志,使法彻底世俗化。